第一版:美国的劳资关系法
美国的劳资关系由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分别加以调整,并由联邦和州的专门委员会予以管理,如联邦的劳资关系全国委员会、全美同等就业机会管理委员会、美国联邦劳工部和各州的劳工部等。美国的劳资关系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规定:
一、 机会均等
雇主在雇佣工人时,不能因为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或体力或精神上的缺陷而加以歧视。任何有违反上述法律的行为,都会被认为是歧视劳工的行为,将受到联邦或州政府的干预。例如,一家公司规定,所有应聘的人员必须有5英尺6英寸高(相当于1.98米),这条雇工原则看上去不带任何歧视性,但是联邦劳工部认为,根据这条雇工原则的规定,许多女性申请者就很可能被排除在外,因此,这一雇工规定应该受到禁止.除非该雇主能够证明,该项特别的工作,基本上只是适用与男性。如果一个雇主能够证明某一特殊岗位需要特殊的性别、宗教信仰或者年龄,那么他可以对应聘的人员有不同的对待。随着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用性别、宗教信仰或年龄来限制应聘人员的情况已越来越少。
外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分公司的普遍情况是该外国公司都希望雇佣能够说该国语言并且带有该国文化背景甚至是该国公民的人员,尤其是在提拔公司重要管理人员时,这些因素变得越来越重要。联邦和州的劳工部对这类行为一般都要求雇主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这些升迁机会也同样给予了美国的劳工,如果一个美国的劳工也能说该国的语言,也了解和熟悉该国的背景和商务活动,并且有同等的机会加以竞争的话,那么这些条件就是合法的。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还规定,雇主不能要求申请人去进行艾滋病检察,因为这可能会歧视艾滋病带菌者,除非该工作职责是与公共卫生健康有关。
二、童工和外国劳工
雇主原则上应雇佣18周岁以上的劳工.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劳工,在他们正常的学习期间,每天只能工作一定的时间.不满16岁的童工,一般只能在假期内工作,或得到其所在学校的书面批准。任何要雇佣外国人的公司,首先应该为该外国人申请有关的工作签证。 
三、工资标准 
1.从1997年7月1日开始,每小时的最低工资是5.15美元。每周最长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 
2.超过40小时以外的工作,雇主要比付正常工资高一倍半的工资。
3.在8小时工作中,应该有30分钟的午餐时间,这30分钟雇主并不需要付工资。 
4.每4个小时的工作中,应有10分钟的休息时间,雇主应当为这10分钟支付工资。此外,除了工会和雇主有书面协议以外,雇主并不需要为其雇员支付休假或节假日的工资。雇主也有权要求其雇员每天工作时间长于8小时,或每周工作时间多于40小时,或者在周末或节假日加班,但必须支付一倍半的工资。
四、结束劳资关系
美国大部分州的法律都规定雇主可以任意地辞退雇员,而不需要证明该雇员有任何过错。同样,雇员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离开雇主,停止工作,只要不违反他与雇主之间的合同规定。
雇主以下两种情况下不能辞退其雇员:
1.雇主辞退其雇员违反了其公众利益,如该雇员向政府举报雇主的违法行为,或者该雇员被要求参加法院陪审团的工作,雇主在这种情况下辞退雇员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2.雇主和雇员之间有关雇佣期限或辞退的条件有书面的合同规定,特别是在由工会与雇主签订集体劳动协议的情况下,雇主不能违反合同或协议的规定,随意辞退雇员。如果雇主有雇工条例明文规定的雇员被辞退的条件,那么雇主在辞退员工时必须按照该条例的规定。 
五、工会 
联邦和各州的法律都规定,工人有权支持和参加工会,或者是拒绝参加工会。当一个公司的大部分员工成立工会组织并选出了他们的工会代表时,该雇主必须同该工会代表进行劳资关系的谈判,而不能再同每一个员工签订个别的劳资合同。工会有权进行罢工,但在罢工期间,雇主有权聘请临时工,来代替这些罢工的工作人员。工会不能要求其会员把参加该工会作为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的条件,但是可以要求它们的会员支付会费。雇主不能对工会的会员或工会的支持者加以歧视,不能以某人是工会的支持者或工会会员为理由而拒绝雇佣他们、威胁他们或者是把他们同其他非工会会员区别对待。六、外资企业的劳资关系 外资企业在美国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处等,同样要受美国联邦和各州劳资关系法的调整。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也有权成立工会,他们的待遇应该与在任何美国其他公司的员工一样。 
 
美国的劳工保护法
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都对劳工保护作了各种的规定,主要分两大类: 
一、 劳工保险
劳工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要求雇主对其员工因工作而引起的伤亡或病残支付保险费。根据这些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保险公司不过问过错责任问题,只要证明该雇员是在工作期间因公负伤、死亡或伤残即可。根据这些保险条例的规定,雇员一般不能再到法院诉他们的雇主,除非该伤残是由雇主的故意行为所造成。
各州的劳工保护法一般由各州的劳工部具体负责执行。每一个新成立的公司或实体必须向该州的劳工部登记,劳工部根据该行业的特点,决定该雇主须支付的劳工保险费。因此,相同的行业须支付相同的保险费。一部分州可以允许雇主自己寻找私人保险公司,为其员工的伤残保险,但大多数州则规定,只有该州的劳工部有权统一向私人保险公司购买劳工保险。对于一些大公司,劳工部允许它们自己购买劳工保险。根据劳工保险条例,因公负伤、病残的员工,可以直接向该州的劳工部要求补偿。员工如果是短期的伤残,可以获得相当于他们工资部分的补偿,如果是永久性的伤残,劳工部会按月或按年支付伤残金。因工作致伤或致残的医药费也由这些保险公司加以支付。
如果雇主或员工因保险费的支付问题发生争执,他们可以到该州的劳工部申请调解或仲裁,并由劳工部作出裁决。不服劳工部裁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联邦或各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亦可以向联邦或州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作场所安全条例 
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都对每一个具体的行业或部门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各州的劳工部都有这方面的宣传材料,并且由专家对新成立的公司进行咨询和指导,要求这些公司在操作和经营时,符合这些场所的安全规定。同时,各州劳工部都备有专职的检查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进行巡回检查。违反这些工作场所安全条例的行为,即使没有雇员因此受伤或致残,雇主也要受到罚款的处分。雇主如不服处罚的,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听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各州的劳工部还特别设置了许多免费电话,任何要求得到这方面信息的雇主或雇员,都可以打这些免费电话获得有关劳工保险或工作场所安全条例的咨询和信息。 
一、 机会均等
雇主在雇佣工人时,不能因为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或体力或精神上的缺陷而加以歧视。任何有违反上述法律的行为,都会被认为是歧视劳工的行为,将受到联邦或州政府的干预。例如,一家公司规定,所有应聘的人员必须有5英尺6英寸高(相当于1.98米),这条雇工原则看上去不带任何歧视性,但是联邦劳工部认为,根据这条雇工原则的规定,许多女性申请者就很可能被排除在外,因此,这一雇工规定应该受到禁止.除非该雇主能够证明,该项特别的工作,基本上只是适用与男性。如果一个雇主能够证明某一特殊岗位需要特殊的性别、宗教信仰或者年龄,那么他可以对应聘的人员有不同的对待。随着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用性别、宗教信仰或年龄来限制应聘人员的情况已越来越少。
外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分公司的普遍情况是该外国公司都希望雇佣能够说该国语言并且带有该国文化背景甚至是该国公民的人员,尤其是在提拔公司重要管理人员时,这些因素变得越来越重要。联邦和州的劳工部对这类行为一般都要求雇主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这些升迁机会也同样给予了美国的劳工,如果一个美国的劳工也能说该国的语言,也了解和熟悉该国的背景和商务活动,并且有同等的机会加以竞争的话,那么这些条件就是合法的。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还规定,雇主不能要求申请人去进行艾滋病检察,因为这可能会歧视艾滋病带菌者,除非该工作职责是与公共卫生健康有关。
二、童工和外国劳工
雇主原则上应雇佣18周岁以上的劳工.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劳工,在他们正常的学习期间,每天只能工作一定的时间.不满16岁的童工,一般只能在假期内工作,或得到其所在学校的书面批准。任何要雇佣外国人的公司,首先应该为该外国人申请有关的工作签证。 
三、工资标准 
1.从1997年7月1日开始,每小时的最低工资是5.15美元。每周最长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 
2.超过40小时以外的工作,雇主要比付正常工资高一倍半的工资。
3.在8小时工作中,应该有30分钟的午餐时间,这30分钟雇主并不需要付工资。 
4.每4个小时的工作中,应有10分钟的休息时间,雇主应当为这10分钟支付工资。此外,除了工会和雇主有书面协议以外,雇主并不需要为其雇员支付休假或节假日的工资。雇主也有权要求其雇员每天工作时间长于8小时,或每周工作时间多于40小时,或者在周末或节假日加班,但必须支付一倍半的工资。
四、结束劳资关系
美国大部分州的法律都规定雇主可以任意地辞退雇员,而不需要证明该雇员有任何过错。同样,雇员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离开雇主,停止工作,只要不违反他与雇主之间的合同规定。
雇主以下两种情况下不能辞退其雇员:
1.雇主辞退其雇员违反了其公众利益,如该雇员向政府举报雇主的违法行为,或者该雇员被要求参加法院陪审团的工作,雇主在这种情况下辞退雇员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2.雇主和雇员之间有关雇佣期限或辞退的条件有书面的合同规定,特别是在由工会与雇主签订集体劳动协议的情况下,雇主不能违反合同或协议的规定,随意辞退雇员。如果雇主有雇工条例明文规定的雇员被辞退的条件,那么雇主在辞退员工时必须按照该条例的规定。 
五、工会 
联邦和各州的法律都规定,工人有权支持和参加工会,或者是拒绝参加工会。当一个公司的大部分员工成立工会组织并选出了他们的工会代表时,该雇主必须同该工会代表进行劳资关系的谈判,而不能再同每一个员工签订个别的劳资合同。工会有权进行罢工,但在罢工期间,雇主有权聘请临时工,来代替这些罢工的工作人员。工会不能要求其会员把参加该工会作为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的条件,但是可以要求它们的会员支付会费。雇主不能对工会的会员或工会的支持者加以歧视,不能以某人是工会的支持者或工会会员为理由而拒绝雇佣他们、威胁他们或者是把他们同其他非工会会员区别对待。六、外资企业的劳资关系 外资企业在美国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处等,同样要受美国联邦和各州劳资关系法的调整。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也有权成立工会,他们的待遇应该与在任何美国其他公司的员工一样。 
 
美国的劳工保护法
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都对劳工保护作了各种的规定,主要分两大类: 
一、 劳工保险
劳工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要求雇主对其员工因工作而引起的伤亡或病残支付保险费。根据这些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保险公司不过问过错责任问题,只要证明该雇员是在工作期间因公负伤、死亡或伤残即可。根据这些保险条例的规定,雇员一般不能再到法院诉他们的雇主,除非该伤残是由雇主的故意行为所造成。
各州的劳工保护法一般由各州的劳工部具体负责执行。每一个新成立的公司或实体必须向该州的劳工部登记,劳工部根据该行业的特点,决定该雇主须支付的劳工保险费。因此,相同的行业须支付相同的保险费。一部分州可以允许雇主自己寻找私人保险公司,为其员工的伤残保险,但大多数州则规定,只有该州的劳工部有权统一向私人保险公司购买劳工保险。对于一些大公司,劳工部允许它们自己购买劳工保险。根据劳工保险条例,因公负伤、病残的员工,可以直接向该州的劳工部要求补偿。员工如果是短期的伤残,可以获得相当于他们工资部分的补偿,如果是永久性的伤残,劳工部会按月或按年支付伤残金。因工作致伤或致残的医药费也由这些保险公司加以支付。
如果雇主或员工因保险费的支付问题发生争执,他们可以到该州的劳工部申请调解或仲裁,并由劳工部作出裁决。不服劳工部裁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联邦或各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亦可以向联邦或州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作场所安全条例 
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都对每一个具体的行业或部门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各州的劳工部都有这方面的宣传材料,并且由专家对新成立的公司进行咨询和指导,要求这些公司在操作和经营时,符合这些场所的安全规定。同时,各州劳工部都备有专职的检查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进行巡回检查。违反这些工作场所安全条例的行为,即使没有雇员因此受伤或致残,雇主也要受到罚款的处分。雇主如不服处罚的,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听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各州的劳工部还特别设置了许多免费电话,任何要求得到这方面信息的雇主或雇员,都可以打这些免费电话获得有关劳工保险或工作场所安全条例的咨询和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