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婚姻家庭手册-其他家庭关系
什么是家庭暴力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采用毒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和伤害其身心健康及采用其他手段,造成家庭成员在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严重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其行为方式和后果在含义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家庭暴力的持续和经常性,是区别“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的实质要件。
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打闹、争吵,且未对对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则不构成家庭暴力。 
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在家庭中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是违法的,受害人有权提请村(居)民委员会或行为人所在单位进行调解、劝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请求公安机关制止,公安机关可以依受害人的请求对其实施家庭暴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极坏影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的类型及其产生原因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发生在家庭中的、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人之间的一种暴力行为,这种暴力一般是对身体的摧残、折磨、伤害,手段多采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残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施暴的对象一般是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或经济地位较低的妇女、儿童及老人,其中尤以妇女和女童为甚。
最常见的家庭暴力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损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殴打、体罚,超重、超时的体力劳动等;
二、摧残精神健康的暴力,如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造谣、侮辱等;
三、暴力性性行为,主要指不顾对方的精神和身体等情况,在违背对方性权利的情形下,采用暴力性行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家庭暴力赖以生存的原因很复杂,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一、历史的原因,如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夫权思想等;
二、经济的原因,妇女、儿童、老人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低,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三、教育的原因,教育的落后和普及程度、法律的教育、宣传的力度导致法制观念淡化、道德观念异化;
四、管理的原因,法律的滞后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重视不够等;
五、妇女自身的社会定位,是家庭暴力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提高妇女文化、政治、经济地位,增强妇女自尊、自强的自信心,树立妇女解放的信念,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婚姻法》对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老人规定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提出请求,居(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在受害人的请求下,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因暴力致残、致死的,构成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应依刑法的规定处罚。 
出现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该怎么办 
  
    对于虐待事件,受虐待的受害人应当要有维权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他们的帮助。依据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43条及第45条的规定,受害人对虐待行为有权提出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应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律规定对非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依照我国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遗弃事件,受害人也应该及时地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部门,以求妥善解决。依照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44条及第45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如果起诉时生活已无来源,可申请先行给付。如果扶养义务人不自觉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依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以乞讨为生,遗弃动机卑鄙、手段恶劣的,或者由于被遗弃造成受害人致病、致残、精神失常、死亡、自杀、他杀等严重后果的。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能向哪些机构请求援助。依据婚姻法修正案第43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因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妇联求救,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寻求保护。未成年子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还可以向学校、少年福利机构等请求帮助。
夫妻地位完全平等
  
夫妻地位完全平等,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享有的权利完全平等,不存在谁为主谁为次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完全平等。 
夫妻地位完全平等,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人身关系方面确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各自独立的人格权,如《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二、在财产关系方面确定了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如《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的收益,通过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对这些财产的享有和处分,不分贡献大小,均享有共同处分的权利,一方不得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时任意处置。 
三、其他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教育子女、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都可以平等地享有互相继承权、扶养权、子女随姓的权利和其它与家庭关系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不等于一方可以不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而恣意妄行。当然,更不能以为确保自己权利的行使而侵犯另一方的权利。只有在夫妻之间的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家庭婚关系的原则下行使自己的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确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完全平等。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促进社会的稳定。
《婚姻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时,需要扶助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需要扶助的一方应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向所在单位反映,经教育、批评、行政处分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诉讼,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尽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但要求扶助的一方仍应在对方承担能力以内要求,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也应在合理情况下满足其要求,哪怕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标准。
什么是三养
  
“三养”是婚姻法中规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三种义务关系的简称。
抚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养父母和继父母对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抚养义务适用婚姻法有关对父母子女的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扶养,是指同辈人之间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一方的帮助和援助。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是成年子女对年老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承担的生活上的帮助和援助。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认真执行“三养”法律规定,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家庭的前提条件,也是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还是维护社会稳定、加速现代化建设的保证。
祖孙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祖孙之间的义务,是指间隔一代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负有养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但在日常生活中,常有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因各种客观原因而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而这种义务的主体却发生在祖孙之间,《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该条明确了祖孙之间权利、义务形成的条件:  一、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人死亡或无能力负担;  二、抚养人和赡养人有能力负担。  祖孙之间的权利,是指祖孙之间相互继承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也有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财产权。孙子女、外孙子女虽然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他们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虐待家庭成员的处罚
  
《婚姻法》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予以劝阻、调解。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被虐待人而言,其自身的维权意识十分重要,当自己被虐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有关部门对施虐人的教育、批评、行政处分(罚)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自诉,在人民法院认为施虐人已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应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依法对施虐人以刑事处罚。
对遗弃人的处罚
  
《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弃费、赡养费的判决。”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是指因施行遗弃行为的人,致被害人无房屋居住而流落街头、生活无着、被迫乞讨,遗弃的动机卑鄙,手段十分恶劣,导致被遗弃人病、残、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对遗弃人的行为,被害人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在有关组织、单位的劝阻、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求助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采用毒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和伤害其身心健康及采用其他手段,造成家庭成员在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严重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其行为方式和后果在含义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家庭暴力的持续和经常性,是区别“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的实质要件。
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打闹、争吵,且未对对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则不构成家庭暴力。 
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在家庭中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是违法的,受害人有权提请村(居)民委员会或行为人所在单位进行调解、劝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请求公安机关制止,公安机关可以依受害人的请求对其实施家庭暴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极坏影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的类型及其产生原因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发生在家庭中的、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人之间的一种暴力行为,这种暴力一般是对身体的摧残、折磨、伤害,手段多采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残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施暴的对象一般是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或经济地位较低的妇女、儿童及老人,其中尤以妇女和女童为甚。
最常见的家庭暴力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损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殴打、体罚,超重、超时的体力劳动等;
二、摧残精神健康的暴力,如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造谣、侮辱等;
三、暴力性性行为,主要指不顾对方的精神和身体等情况,在违背对方性权利的情形下,采用暴力性行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家庭暴力赖以生存的原因很复杂,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一、历史的原因,如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夫权思想等;
二、经济的原因,妇女、儿童、老人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低,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三、教育的原因,教育的落后和普及程度、法律的教育、宣传的力度导致法制观念淡化、道德观念异化;
四、管理的原因,法律的滞后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重视不够等;
五、妇女自身的社会定位,是家庭暴力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提高妇女文化、政治、经济地位,增强妇女自尊、自强的自信心,树立妇女解放的信念,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婚姻法》对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老人规定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提出请求,居(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在受害人的请求下,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因暴力致残、致死的,构成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应依刑法的规定处罚。 
出现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该怎么办 
  
    对于虐待事件,受虐待的受害人应当要有维权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他们的帮助。依据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43条及第45条的规定,受害人对虐待行为有权提出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应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律规定对非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依照我国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遗弃事件,受害人也应该及时地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部门,以求妥善解决。依照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44条及第45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如果起诉时生活已无来源,可申请先行给付。如果扶养义务人不自觉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依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以乞讨为生,遗弃动机卑鄙、手段恶劣的,或者由于被遗弃造成受害人致病、致残、精神失常、死亡、自杀、他杀等严重后果的。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能向哪些机构请求援助。依据婚姻法修正案第43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因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妇联求救,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寻求保护。未成年子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还可以向学校、少年福利机构等请求帮助。
夫妻地位完全平等
  
夫妻地位完全平等,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享有的权利完全平等,不存在谁为主谁为次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完全平等。 
夫妻地位完全平等,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人身关系方面确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各自独立的人格权,如《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二、在财产关系方面确定了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如《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的收益,通过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对这些财产的享有和处分,不分贡献大小,均享有共同处分的权利,一方不得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时任意处置。 
三、其他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教育子女、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都可以平等地享有互相继承权、扶养权、子女随姓的权利和其它与家庭关系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不等于一方可以不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而恣意妄行。当然,更不能以为确保自己权利的行使而侵犯另一方的权利。只有在夫妻之间的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家庭婚关系的原则下行使自己的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确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完全平等。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促进社会的稳定。
《婚姻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时,需要扶助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需要扶助的一方应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向所在单位反映,经教育、批评、行政处分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诉讼,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尽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但要求扶助的一方仍应在对方承担能力以内要求,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也应在合理情况下满足其要求,哪怕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标准。
什么是三养
  
“三养”是婚姻法中规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三种义务关系的简称。
抚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养父母和继父母对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抚养义务适用婚姻法有关对父母子女的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扶养,是指同辈人之间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一方的帮助和援助。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是成年子女对年老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承担的生活上的帮助和援助。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认真执行“三养”法律规定,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家庭的前提条件,也是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还是维护社会稳定、加速现代化建设的保证。
祖孙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祖孙之间的义务,是指间隔一代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负有养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但在日常生活中,常有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因各种客观原因而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而这种义务的主体却发生在祖孙之间,《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该条明确了祖孙之间权利、义务形成的条件:  一、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人死亡或无能力负担;  二、抚养人和赡养人有能力负担。  祖孙之间的权利,是指祖孙之间相互继承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也有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财产权。孙子女、外孙子女虽然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他们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虐待家庭成员的处罚
  
《婚姻法》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予以劝阻、调解。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被虐待人而言,其自身的维权意识十分重要,当自己被虐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有关部门对施虐人的教育、批评、行政处分(罚)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自诉,在人民法院认为施虐人已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应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依法对施虐人以刑事处罚。
对遗弃人的处罚
  
《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弃费、赡养费的判决。”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是指因施行遗弃行为的人,致被害人无房屋居住而流落街头、生活无着、被迫乞讨,遗弃的动机卑鄙,手段十分恶劣,导致被遗弃人病、残、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对遗弃人的行为,被害人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在有关组织、单位的劝阻、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求助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