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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美国基金独立董事的作用
   在美国基金业,独立董事的选举和任命由在任独立董事进行。根据美国法律,采用12b-1规则销售计划的基金独立董事的选择和任命必须由在任的独立董事决定,这样的基金占了基金业的大多数,而实际上,许多没有采用12b-1规则的基金也这样做了。在任命独立董事在选择新的独立董事时,不能选择基金投资顾问、主承销及某些基金关联方的前高级职员或董事。尽管这些人在基金的运行和管理方面拥有广泛的知识而被认为是董事的合意候选人,然而他们先前的经历可能影响董事的独立性,他们是否能有效转换角色,也令人怀疑。有一种意见认为,在上述这些人担任基金独立董事之间设一时间间隔,比如5年,但实际上,这一时间间隔并不能真正消除问题的存在。此外,从维护公众对外部基金董事独立性的信心而言也不宜这样做。因此,长期的禁止更为可取。除选举和任命新的独立董事外,基金独立董事还掌握着薪酬制定权。美国共同基金的独立董事,与其他类型公司董事一样,由其任职董事会所在实体付酬,但薪酬的控制权掌握在独立董事手里,而不在基金管理人手里,这有助于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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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美国,基金,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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