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罪名所对应的法条★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解★
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解★
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