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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罪名所对应的法条★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解★

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贡 献 者:yehq

标  签: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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