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必须与违法行为相联系,没有构成违法则不能承担法律责任;2.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3.追究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4.由国家授权的机关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章若龙、李积桓主编:《新编法理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401页。
特点: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第1041页。
社会主义法律责任的特点
……
主要是:
第一,社会主义法律责任的主要社会目的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
第二,社会主义法律责任的内容贯彻了人道主义原则,不使用非人道的法律责任,……不使用非人道的酷刑……,不使用有辱人格的责任……。
第三,追究社会主义法律责任的依据只能是行为,严禁追究思想犯。
……
第四,社会主义法律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保证任何人不被无辜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反对任何特权和歧视。认定法律责任时不得刑讯逼供。
——周永坤、范忠信著:《法理学——市场经济下的探索》,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115—116页。
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纪律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不同,其主要特点是: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355页。
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等其它社会责任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这是由法律责任的法定性所派生出来的,主要有:第一,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当然这里的法律当作广义解释,不仅仅指制定法。第二,除某些民事责任的认定(如违约责任、轻微的侵权责任等)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以外,其它法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或授权的机关进行。第三,法律责任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某些法律责任的实现(例执行刑罚)必须直接行使强制力。这一点有一例外,当国家自身承担国内法上的责任时,强制力常不出现。
——周永坤、范忠信著:《法理学——市场经济下的探索》,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111页。
其特点在于:第一,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不够成违法,不承担惩罚性的责任;第二,法律责任体现了违法者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法律责任意味着一定的国家机关要代表国家查清违法行为的性质、特点、情节;第三,法律责任也意味着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反应和谴责;第四,法律责任是一定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实行法律制裁的根据。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509页。
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
第一,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
……
第二,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否定性、不利性后果。
……
第三,法律责任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
第四,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188—18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