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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联系的。它是指行为人违反或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或法律状态。
——刘亚平:《试论我国公司的能力与责任》,载《政法论坛》1987年第3期。

    法律责任  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法律制裁相联系。国家公职人员、公民或法人拒不执行法律义务,或者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便应承担这种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国家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11月第3版,第669页。

    法律责任是指一切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必须对国家和其他受到危害者承担相应的后果……
――林仁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6页。

    法律责任,也称法律后果。它是使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那种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章若龙、李积桓主编:《新编法理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401页。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某些违法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责任主体所处的某种特定的必为状态。它与法律义务、法律制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构成法律责任的这种必为状态,是由法律或契约加以规定的。
——杜飞进:《试论法律责任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第48页。

     我们主张将法律责任从法律义务中独立出来的理由有两点,第一,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有许多不同点,法律义务不能包容法律责任。
     ……
     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样古老,法律责任使一般社会义务转变为法律义务。
——周永坤:《法律责任论》,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第11页。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这个定义表明:1.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违法)而招致的第二性法定义务(后果),两种义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关系。2.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的法定义务,后者是抽象的,无人格的,设定给法律角色(公民、法人、原告、证人等)的,而前者则是具体的,人格化的,归结于特定有责主体(某人、某团体、某企事业单位等)的义务。
      ……
      法律责任的实质是统治阶级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
——张文显:《法律责任论纲》,载《法学》(京)1991年第4期,第23—24页。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某些违法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责任主体所处的某种特定的必为状态。
——杜飞进:《试论法律责任的原则及根据》,载《法学》(京)1991年第9期,第22页。

      [法律责任]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狭义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第1041页。

       笔者个人认为,“新义务论”定义有如下几个优点:
       第一,用“义务”这个法学的基石范畴作为法律责任的指称范畴,可以把法律责任置于法的逻辑联系之中。
        ……
       第二,这个定义既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又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当为性。
        ……
       第三,新义务论不仅说明法律责任是由于违法第一性法律义务(违法)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后果),两种义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联系,而且说明了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的法定义务——后者通常是抽象的,无人格的,设定法律角色(公民、法人等)的,而前者则是具体的,人格化的,归结于特定有责主体(某公民、某法人)的义务。
       第四,有助于澄清或消除“无过错责任”、“衡平责任”等问题上的争论。
        ……
       第五,由于把法律责任的内容确定为特殊义务,法律责任就可以具体化或外化为在国家机关的强制下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从而可以认知、评价、量化、检测和监督。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187—189页。

       法律责任……从日常生活以及我国法律中的用语看来,它大体上指以下两个密切联系的含义:第一,相当于义务。……第二,指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也即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或仅因法律规定,而应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沈宗灵:《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载《法学》(京)1994年第6期,第28页。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或不属违法的某些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责任主体应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354页。

       什么是法律责任,简言之,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殊社会责任。……《法学词典》的定义具有代表性……这一定义正确指出了法律责任与国家权力的联系,但是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缺陷在于:第一,违法的构成要件过于严格,因而把许多违法应负法律责任的行为排除在外。第二,将法律责任和违法的关系简单化。第三,将责任人等同于行为人。……第四,将国家排斥于责任主体之外。
       ……
      我们给法律责任以如下界定: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定权利、权力,法律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他人以补救(赔偿、补偿)的必为状态。
——周永坤、范忠信著:《法理学——市场经济下的探索》,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109—110页。

      法律责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这是一种追溯性的责任。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509页。

      在我们谈论“责任”问题时,实际上存在着这样两方面的语义:主体A对主体B负有责任(表示关系);主体A负有……的责任(表示方式)。这就是说,“责任”一词包涵两层语义:一曰责任关系,一曰责任方式。……没有责任关系也就不会有责任方式的问题;没有责任方式,则无以实现责任关系。
      ……
      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法律关系,其次表示责任方式。
      ……
      笔者将法律责任的定义初步归纳为:因破坏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义务关系”表示法律责任的第一层意义,实际上就是法律关系。“不利后果”则是法律责任方式。
      ……
      基于前述分析,法律责任可被定义为:因破坏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道义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上的补偿和惩罚的不利后果。
——孙笑侠:《公、私法责任分析——论功利性补偿与道义性惩罚》,载《法学》(京)1995年第3期,第37—42页。

      我们赞同张文显先生把“义务”作为法律责任定义中的指称范畴的做法,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但作如下修改:法律责任是因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依法发生的、由有责主体承担的义务。如此定义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吸收了“新义务说”的长处,克服了它的缺点;二是说明了法律责任发生的原因,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全在于法律有无规定;三是包含了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可能不一致的情况;四是揭示了法律责任是依法发生的义务,具有必为性和当为性。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268页。

     法律责任是一个独立的且含义极为广泛的法学基本范畴,不宜直接和完全等同于法律后果。
     ……
     法律责任比法律后果要广泛得多,只要是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行为都没有理由不视为法律责任。
     从我国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况看,以法律实施的过程为标准,法律责任至少可分为肯定性法律责任、义务化法律责任、否定性法律责任。肯定性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法律的规定,主体承担了对一定的物、一定的人或一定人的行为负责的责任。……义务化法律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个体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自己确实承担了肯定性法律责任。……否定性法律责任则比较接近消极法律后果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因某种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发生或某种损害结果出现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
     肯定性法律责任、义务化法律责任、否定性法律责任三者联结考察的目的和意义首先在于:法律责任是一个整体性的范畴,而整体性把握又恰好是认识一个独立范畴的基本前提;其次,便于进一步论证否定性法律责任的发生根据并进而准确划定否定性法律责任具体应该承担的内容范围与方式;再次,有助于法学各范畴的系列组合。……最后,三种法律责任本质上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依赖。
——葛洪义著:《法理学导论――探索与对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265—267页。

     “责任”一词包含两层语义:一曰责任关系,一曰责任方式。……责任既表示某种关系,又表示某种方式。……“责任”……实际上存在着这样两方面的语义:主体A对主体B负有责任,这时涉及的是责任关系;主体A应当承担某种责任,这时涉及的是责任方式。法律责任也包含了这两层语义,即法律责任关系和法律责任方式。法律责任可定义为: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关系创建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责任方式一般情况下可分为补偿性方式和惩罚性方式两类。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188页。

      我们认为,应当着重吸收义务说、后果说及法律地位说的合理因素,确立一个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概念:法律责任是有责主体因法律义务违反之事实而应当承受的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或承受的合理的负担。
      ……
     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与联系
      ……
     首先,义务与责任的相互“关联”概念分别是权利与权力。
      ……
     其次,义务是当为,责任不仅是当为而且是必为。
      ……
     再次,义务产生的拘束力,责任产生强制力。
      ……
     最后,义务只涉及本人的行为,其实现也须经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而责任还可能涉及他人的行为,其实现也未必经责任主体的行为。
      ……
     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又互相联系,……首先表现为二者的前因后果关系,……其次是二者组成上的包含关系,即义务只是责任的一个客观构成要件。再次就是二者部分的重合关系,即第二性义务就是法律责任,只不过是一种内潜状态的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是因违反原始的或初先的未受侵害的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带有强制性的义务,这种第二性义务是法律责任。
——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载《法学》1997年第10期,第7—10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自然人、法人、团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
     ……
     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不可混同。首先,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有一种前后相继的关系: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义务而产生的。其次,法律义务在实践上对所有的行为主体都适用,即所有的行为主体都负有法律义务。而实践中,只有少数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相关。……而法律责任总是以不利为内容的。第四,法律义务是由行为主体自行履行的。即使不履行法律义务,也是出于行为者的自觉。而法律责任却不是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主体可以自我要求、自我决定的。法律责任的实际承担要由国家司法机关这种特定的主体通过法定的程序来确定。
——吴昌宇、张恒山:《对法律责任的理解》,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8期,第1—4页。

     把法律责任视为社会关系,这是对法律责任更为全面的认识。
     法律责任体现为社会关系,那么它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社会关系呢?对此问题目前尚缺乏更深入的研究。笔者认为,法律责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仅是某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或法学认识,它的社会内容或社会认识就是该法律责任所在的法律、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
     民事责任关系就是一种因民事违法而形成的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违宪责任关系就是一种因违宪行为而形成的宪法关系。……
     行政责任关系就是一种因行政违法而形成的行政关系。……
――李颂银:《从法律责任角度重新认识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八议》,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第21页。

     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一定义务而导致的法律上的负担。
——叶传星:《法律责任的哲学根据》,载《法理学、法史学》(京)1999年第1期,第25页。

     法律责任究竟是一种关系,还是一种实体呢?笔者认为,如果将法律责任视为一种“关系”会很难让人信服。我们知道,法律责任必将产生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并且如果是产生于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这样的法律责任还将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消失。而且,如果将法律责任放到一定的法律关系中去研究、考查,还可能得到更为全面、更为深刻的认识。但这些都不足以论证法律责任本身是一种关系,而不是一种实体。
――翁文刚:《法律责任歧见剖析》,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第41页。

    法律之制裁者,乃国家对于违法者所加之惩罚也。
――蔡荫恩著:《法学绪论》,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142页。

    所谓法律责任,乃为义务人违反义务时,所应受法律之处罚也。
——李肇伟著:《法理学》,台湾中兴大学,1979年第四版,第306页。

    法律之制裁者,乃国家为确保法律之效力,而对于违法者,所加之恶报也。
――袁坤祥著:《法学绪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90页。

    其实责任是义务的结果,义务是责任的原因。
——林纪东著:《法学绪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141页。

    对应负法律责任的人来说,法律责任(按其内容来讲)意味着最终要实施法律制裁。
——巴格里·沙赫马托夫著:《法律和国家》(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3页。

    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的行为,他应受制裁。
——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原理》(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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