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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李茂管:“试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载《学习与探索》,1983年第3期,第61页。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律的起源、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法律的态度和要求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理解,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理解和衡量,以及人们的法制观念等。
--李放编著:《法学基础理论纲要》,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91页。

    法意识是社会关系主体从法的角度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在内容上,它包括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法权需要;对法现象的感知、知识和理论的把握;对现行法的情绪、评价和态度;对法制秩序的要求、期待和向往。在形式上,它表现为人们关于法现象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以及一定社会的法文化。
--魏再龙著:《法学权利论》,湖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176页。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感觉、要求、期待、评价、认识等精神要素的总和,也就是关于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权利和义务、为什么需要法、要什么样的法、法的约束力从何而来、什么是正当的法、怎样的社会关系应该由法加以调整、法应该怎样制定出来等的心理反应、观念和理论。
----王子琳主编:《法律社会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页。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法律学说、法律要求、法律思想和法律知识的总和。
--修义庭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2页。

     法(律)意识是一种复杂的意识形态,它特指主体对法的现象、本质和作用的认知、解释、评价的综合心态和观念或意志。
--谢邦宇等著:《行为法学》,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43页。

     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外在客体)的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
--张文显主编:《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7页。

     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含义相当于我国日常生活中所称的“法制观念”。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人们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观点,以及对人们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评价,等等,但主要的是指反映对现行法的态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55页。

     法律意识的概念可以这样来描述:它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或集团)对以现行法为主体的法和法律现象的认识、评价、情感体验,进而调节自己行为的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王勇飞、王启富主编:《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5页。

     为此,本文所谓法律意识,以“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为其定义。
--倪正茂著:《法哲学经纬》,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939页。

     法律意识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对现行的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认识、评价、情感体验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律现实的特殊组成部分。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1页。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律现象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
--黄建武著:《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页。

     法意识应是对客观社会存在的经济关系及其法权关系(法的本质)和主观制定的法律及其实践所形成的法律现象的全部反映,即有关这两方面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知识、观念、心态与价值取向的总和。
--郭道晖著:《法的时代呼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07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
--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

     法律意识是社会团体或个人相对独立的意识领域(与政治、道德、美学意识等并存),该领域以法律知识和对现行法律的客观评价的形式,以及通过扮有法律行为内在调节器角色的社会法律观点和目标的形式反映法律现实。
--[俄]B.B.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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