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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守法的种类

     法律的遵守,从主体上看,有公民的守法、法人的守法和国家干部的守法。
--修义庭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4页。

     同是守法,态度有积极与消极之分。
     所谓“消极守法”,是指以不犯法为守法。
     ……这种守法,是被动的守法,即不会有守法的积极性,也不会有守法的主动性,更不会有守法的创造性。
     所谓“积极守法”,是指以法律的主人的姿态,自觉地、主动地、创造性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激励下,去做一切有利于法治的事。
--倪正茂著:《法哲学经纬》,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916-917页。

      ……履行法律义务而不享用法律权利,或者是既履行法律义务又享用法律权利,这些都是守法的表现。不过,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模式。
     (1)消极守法
     消极守法是指人们仅仅是或者主要是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和积极的法律义务),却没有充分享用自己的合法权利。
     (2)积极守法
     积极守法是指人们既能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又能充分享用法律所赋予的广泛权利,这是一种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守法模式。
--王勇飞、王启富主编:《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6-318页。

    根据守法的动机,守法可分为两类:即自愿服从法律和被迫服从法律。
--周农、唐若雷主编:《法理学》,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页。

     从主体(守法者)来考察,根据其性质可将守法分为公民守法与政府守法。
     从客体(遵守的对象)来考察,守法包括规范守法和隐性守法。
     从实施的过程与方式来考察,守法包括消极守法与积极守法。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67-6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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