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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律解释的方法
   

     在民法法系国家中,法官解释法律的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第一,文法解释(grammatical interpretation),即从文字、语法分析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而不考虑立法意图和社会、道德要求。这种解释方法通常称为“法律本身如何说”。第二,逻辑解释(logical interpretation),即不把有关法律条文看作一个孤立的片面材料而是从这一法律的整体来探求该条文的含义。第三,历史解释(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即通过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而探求法律起草时的原意。第四,目的解释(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即探求法律在当下条件下的需要。
--沈宗灵主编:《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150页。

      在英国法学著作中,法律解释的基本任务是确定国会的立法意图,为此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其一是字义解释法(literal approach);其二是目的解释法(purposive approach)。字义解释法,又称“显然意义规则”(plain meaning rule),是指立法意图应通过法律条文用词的通常意义来理解。目的解释法又称“黄金规则”(golden rule)。“黄金规则”的含义是对法律条文所用文字应尽可能根据其文法或通常意义来解释,但以不导致荒谬结果为条件。
--沈宗灵主编:《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2-263页。

      法律解释的方法可以从不同角度划分为以下几种:
      文法解释。文法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句法、标点符号、上下文关系的分析,来准确地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
      系统解释。系统解释是把某一法律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联系起来,从该规范在整个法律文件、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特性来阐明该法律规范的含义。
      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通过研究法律文件制定的历史背景,如时间、地点、条件等,来具体阐明法律的含义。
      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对法律规范的内容、结构、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以求得对法律规范的统一理解,避免前后矛盾。
      扩充解释。扩充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义更窄时,法律解释主体所作的更为宽泛的解释。
      限制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意时,法律解释主体对法律条文作出比字面含义更窄的解释。
--卢云主编:《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72-374页。

     (1)一般解释方法
     法学作品中所讲的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般是指民法法系国家法学  中经常讲的以下各种解释方法。
     语法解释。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理、文义等解释。这是指从法律条文的文字、语法来解释其含义。
     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指不孤立地从个别法条的含义,而联系到这一法条与本规范性文件中其他法条,以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关系来考察这一法条的含义,也就是从这一法律的整体来解释。
     历史解释。这主要是从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待解释的法条的含义。
     目的解释。这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2)限制解释、扩大解释与字面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还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扩充解释。这里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字面解释。这里指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字面含义的解释,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3)狭义解释与广义解释
     狭义解释又称严格解释(strict interpretation)。即强调法律条文字面上的含义。
     广义解释。又称较自由的解释(liberal interpretation),强调不拘泥于文字的、比较自由的解释。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25-428页。

      法律解释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语法解释。是指依据语言规范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字义解释。是对法律解释所使用的文字的含义作出的解释。字义解释按照解释尺度不同又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通过对法律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的分析,来说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系统解释。是指把所解释的法律规范联系其他法律规范,联系它在法律制、部门法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说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历史解释。是指从法律规范制定的历史背景或者把该项法律规范同已经废止的旧法律规范进行对照、比较,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9-390页。

      按照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等。
此外,依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还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字面解释。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8-399页。

      法律解释的方法即探求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各种技术。法律解释的方法可分为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四类方法。其中文义解释方法包括语法解释、字义解释方法,后者又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三种方法;论理解释方法包括历史解释、逻辑解释、目的解释三种方法。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368页。

     法律解释的方法,通常有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字义解释等。
     语法解释。语法解释又称文法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语句结构、文字排列、标点符号并联贯全文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
     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来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避免解释前后矛盾,以求得对法律规范的统一理解。
     系统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与相关的其他法律规范联系起来,分析它与相关规范的相互配合作用和它在所属法律制度、部门或体系中的地位,以阐明该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法律文件制定时的历史背景,当时制定机关对该法律文件草案之审议情况和所作的说明报告,以及把该法律文件与已经废止的同类法律文件进行比较,来阐明其中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字义解释。字义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中所用文字的含义作出解释。字义解释因解释的标准(尺度)不同,又可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66-368页。

      法律解释方法分为狭义法律解释的诸种方法和法律漏洞补充(包括价值补充)的方法两大类:前者包括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可分为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后者包括依习惯补充、依法理补充和依判例补充三种方法,其中依法理补充的方法又包括依立法者或准立法者的消极意思补充、类推适用、目的性限制、反对解释、目的性扩张、依一般的法原则补充和依比较法补充。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3-297页。

      法律解释的方法可分为一般解释方法和特殊解释方法。
       1.一般解释方法
      一般解释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语法解释,又称文法解释、文义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文字和语法结构出发来说明法律条文的含义。
      逻辑解释,是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的逻辑联系来说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达到对法律规范的统一理解。
      历史解释,是从立法的历史背景和新旧法律的比较中说明该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系统解释,是运用系统的方法把某一法律、条文或规范置于整个法律体系、法律文件中进行比较分析,从其在整个法律体系、法律文件及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作用、相互联系等来说明该法律、法律条文或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以求得更全面、准确的理解。
目的解释,是以合理的意图为目的所进行的解释。
      2.特殊解释方法
      按照法律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字面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为了准确表达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作窄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窄于立法原意时,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广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字面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充也不限制。
      另外,类推解释,即类推适用,从寻找与案件事实最相类似的法律规范来说,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解释方法。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6-367页。

      语义解释,又称语法、文法、文理、文义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的文字、语法去理解其含义。
      体系解释,又称逻辑、系统等解释,指按照一个法条在规定性文件中与其他相关法条的联系去理解其含义。
      法意解释,又称立法、历史、沿革等解释,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要实现的目的,以了解法条的含义。
      目的解释,指按照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去解释该法律的条文。
      扩充解释,指法条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的比字面含义较广的解释。
限缩解释,又称限制、缩小等解释,指法律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广时所作出的比字面含义较窄的解释。
      当然解释,指法律虽无明文,但依规范目的衡量,某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理由,因而适用该规定。
      合宪性解释,指依照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
      比较法解释,指援引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以阐释本国法律的意义内容。
      社会学解释,指着重于社会效果预测和目的的衡量,在法条可能的语义范围内阐释其意义内容。
      反对解释,又称反面解释,指按照法条正面表现的意义,反推其隐含的意义。
--张志铭著:《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问题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

      法律解释方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许多种分类。我们根据法律文字和法律理由在解释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同,把法律解释分为两大类,一曰文理解释,二曰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包括文字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所以它又称为语义解释或文义解释。它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字义、文义及语言的通常使用方式和逻辑规律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基本斟酌法律理由,依一定的标准进行推理论证来确定和阐明法律本义的解释方法。其特点是不拘于法律条文的文字,带有浓厚的价值判断色彩。具体而言,包括:联系法律整体的方法、联系法律效力的方法、联系立法史料的方法、联系当然公理的方法、联系社会效果的方法、联系法例比较的方法。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8-380页。

      法律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一般解释方法与特殊解释方法两大类。
      (1)一般解释方法
       一般解释方法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等。
      语法解释,又称文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
      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时,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2)特殊解释方法
      按照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
      按照解释的自由的自由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5-397页。

      狭义又称严格解释(strict interpretation)。从其强调法律条文字面含义的角度来看,它实际上就是一种字面解释。
      广义解释强调不拘泥于文字的比较自由的解释,因而有时也称自由解释(liberal interpretation)。
      历史解释又称法意解释、沿革解释,甚至立法解释。它是指探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意思。
      时代解释或现时解释(contemporary interpretation)是指依据时代的需要而探求法律的时代意义。
      目的解释是指以解释规范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杨一平著:《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206页。

      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的原则既如上述,而解释之方法则可分为下列七种:
      (1)扩张解释--文理解释之结果,比论理解释的结果狭小时,从文理解释。使法律具有法文所不包括的意义。
      (2)限制解释--文理解释之结果,比论理解释的结果广泛时,从文理解释。使法文意义受论理解释的限制。
      (3)当然解释--法文虽未规定,但依论理解释认为当然者,叫当然解释。
      (4)反对解释--以法律所规定之事项,解释其未规定的相反之意义。
      (5)类推解释--法律对于某种事项,无明文规定,而对于其类似事项已有规定,则类推而适用之。
      (6)补正解释--补正解释就是法律文字不完整或有错误时,综观法律全文,而以解释补正之谓。
      (7)历史解释--历史解释又称沿革解释。即就法规的制定经过及其沿革,以解释法文真义。
--李岱著:《法学绪论》,台湾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66-67页。

      文理解释。文理解释者,依据法律条文字义或文义而为之解释也,故亦称文字解释。
      论理解释。论理解释者,乃不拘泥法文之字句,而以法秩序之全体精神为基础,依一般推理作用,以阐明法律之真义者也。论理解释方法细分之,有下列六项: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補正解释、反对解释、类推解释。
--袁坤祥编著:《法学绪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7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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