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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律解释是指对特定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但是法学中所讲的法律解释是有严格意义的,专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的解释。这就涉及到法定解释与学理解释的问题。
法定解释是指由法律规定或根据历史传统,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人有权对法律作出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相对而言,它是最有权威的,所以也称有权解释。由于国家机关不同,法定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解释。
学理解释一般是指较具权威的法学作品或法学家对法律作出解释。在当代中国,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21页。

     按照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把法律解释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大类。
     (1)法定解释
     法定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官方解释和有效解释,是指法律确定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法定解释的特点是:解释的主体是法定的,不是任意的;所进行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与所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法定解释,人们往往依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是指非法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学工作者以及报刊等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其特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5页。

      法律解释按照效力来划分有法定解释(有效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两大类。法定解释是指根据法定权限由特定的主体进行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指没有法定普遍约束力的解释,主要表现为理论研究、案件辩论和法制宣传。
我国法律解释从主体地位及其效力来划分,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立法解释。这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宪法和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另一种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3)行政解释。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针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6-377页。

     按照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来划分,法律解释可分为法定解释和非法定任意解释。
法定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基于法律的授权规定对法律进行的解释。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非法定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法律所作的解释。非正式解释有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之分。
     法律解释方法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划分为很多种,主要有:系统解释、逻辑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历史解释。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7-81页。

     根据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我国的法律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1)立法解释。从狭义上说,立法解释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从广义上说,则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这里所说的法律解释是广义的。它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法律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它有两种情况: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它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8-389页。

     就解释对象而言,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再就解释主体而言,可以把法律解释分为学理解释和法定解释。由于解释主体性质的不同,法定解释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杨一平著:《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201页。

     法律解释的种类从形式和方法上说,有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从效力上说,有学理解释和强制解释;从实质上说,有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
--朱采真著:《现代法学通论》,世界书局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版,第80页。

     依解释之主体,可分为有权解释与学理解释。
     (一)有权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二)学理解释。为根据学理,定法律之意义,无法律上之拘束力。依解释手段之不同,又可分为文字解释与论理解释。
      1.文字解释。谓依法之字义而解释法律。
      2.论理解释。谓不拘泥于法文之字句,由立法之目的、沿革、社会生活之需要,法典全体之组织,与其他法文之关系,法律适用之结果等各方面观察,用论理的方法,求贯通法律全般之统一的精神。由法文之文字与其意义之关系,又可分为下之种种方法。
      a.扩张解释
      b.缩小解释
      c.变更解释
      d.反对解释
      e.当然解释
      以上所述之论理解释方法,多足以济文字解释之穷,可见先文字解释而后伦理解释之旧说,实无一顾之价值。文字解释与伦理解释,并无先后重轻之别,必两者相俟而行,始能得法律之真意义。
--吴学义著:《法学纲要》,中华书局,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版,第71-72页。

      由于进行解释法律的机关与人员的不同,解释有下列几种形式:一、正式解释;二、司法解释;三、学理解释。
      解释按其所采用的方法,可分为下列数种:一、文法解释;二、逻辑解释;三、系统解释;四、历史解释。
      按解释的尺度可分为:一、字面解释;二、限制解释;三、扩充解释。
--苏联科学院法学所编:《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11-517页。

     从国家看,法律之解释可大别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分类。
     (一)有权解释:有权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三种。
     (二)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又分为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两种。
――李岱著:《法学绪论》,台湾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62-65页。

     (1)机关解释。此种解释亦称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盖其解释之效力较强也。复分为三种:①立法解释。此项解释,情形有二:一为事前解释,一为事后解释。②司法解释。此项解释亦有两种情形,一为判例,一为解释例。③行政解释。此种解释以适用法令时对该法令本身发生疑义之解释为限,而对于宪法之疑义,或法令与宪法有无抵触之疑义则无权解释。
     (2)个人解释。此种解释亦称学理解释。此种解释,无拘束力,故亦称无权解释。
--袁坤祥编著:《法学绪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69-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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