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律规范本身的局限性需要法律解释。第二,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需要解释。第三,法律规范具有的某些特定性和专门性的术语和含义需要解释。
--卢云主编:《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65页。
第一,是适用法律的需要。第二,完备立法的需要。第三,适应客观形式发展和保持法律自身稳定的需要。第四,协调法律内部关系和改进法律本身的需要。最后,开展法制教育的需要。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6页。
首先,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概括的规定,是对一般人或事,而不是对具体的、特定的人或事来规定的。同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可能也不应对一切社会现象都作出规定。正因此,将这种抽象的,有限的规定适用于具体情况时往往会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统一的法律解释,否则也就谈不到法制了。其次,人们认识水平总是有差别的,对同一法律规定会有不同理解也是自然的,特别是法律规定中有很多专门的法律术语,这更需要作法律解释。再次,人们也不可能指望每个法律条文都规定得完美完缺。事实上,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规定模糊不清、不精确、相互矛盾等都是可能的。在这些情况下,法律解释是改正法律缺陷的一个重要手段。最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的。法律要适应客观发展需要,但又不能朝令夕改,而必须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解释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即通过法律解释就可能既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能使法律适应已发展了的社会情况。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22页。
第一,法律是一种抽象的、普遍的行为规范。法律条文比较原则,它所反映的是社会生活中典型的事件、关系以及它们的基本特征。但是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遇到的却是具体的人、事件和关系,为了把一般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千差万别的具体的人、事件和关系,就必须对法律规范进行准确的解释,以便正确地适用法律。第二,法律是一种比较稳定、比较定型的行为规范。但是,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样,就会出现原有的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不相协调的情况,而立法往往又来不及反映新的社会生活。为了使法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生活的需要,也要借助于法律解释的手段,在保证法律统一的前提下,灵活地处理好各种法律问题。第四,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由不同部门法、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体系中,所有的法律都不是孤立存在着的。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它们之间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法律解释就是解决法律之间的矛盾协调法律内部关系的有效手段。第五,法律条文不仅较为抽象、笼统、而且使用大量的专用词汇、术语、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正确理解和掌握的。同时,各个个人以及执法、司法人员因思想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生活经验等的不同,对法律的含义也有可能作出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以帮助人们正确地认识和实施法律。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6-387页。
宪法和法律需要解释。
这一方面是因为,宪法和法律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执行,要使人们都了解和掌握宪法和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使宪法和法律变成全社会的观念,就需要对宪法和法律进行宣传解释。法律需要解释的另一理由在于,法律条文本身并非都是明确的规范,但要予以实施就必须明确其含义。某些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及其界限范围不明是任何时代的立法都有的现象。现代民主社会中的立法,在很多问题上充满着各种权利和利益冲突和妥协,模糊的法律语言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但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能使法律得到通过的一种有效选择,在很多情况下容易为各方面所接受。这类模拟性条文就需要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予以解释和明确。
--袁吉亮:《论立法解释制度之非》,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第24-25页。
第一,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需要。法律规范比起政策,虽有具体、明确的特点,但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又只能是概括的、一般的准则,不可能作详尽无遗的规定,而适用法律规范的种种具体条件却是千差万别的。因此,为了把一般的准则正确地应用到具体的案件或事项,就必须对法律规范的含义有正确的理解和说明。第二,准确理解名词、术语的需要。表现法律规范的法律条文通常是以简括的文字和专门的名词、术语构成的,由于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状况不同,这在具体适用时就难免理解不一,产生歧义。为了准确理解,消除歧义,保证法的统一贯彻,就必须进行法律解释。第三,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持法律相对稳定的需要。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经济、政治情况的发展变化,某些法律规范可能不再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但对其修改或另立新法有个过程,在未作出修改或另立新法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结合新的情况对这些法律规范作出正确的理解和说明,这样有利于保持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充分发挥法的功能。第四,完善立法和协调法律内部关系的需要。一国法的体系是以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组成,它应是内部结构和谐、相互协调统一的整体。但在立法工作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之间可能出现矛盾或不协调的情况,法律规范中有的条文可能过于笼统,发生界限不明的现象。为了完善立法,协调法律内部关系,进一步明确界限,保证法的统一实施,虽可通过法的废、改、立来解决,但经常性的、不可或缺的方法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实现的。第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需要。加强法制建设,不仅要进一步完备立法、严格执法和司法,而且要健全法律监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从根本的意义上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群众的守法和护法观念,才能有效地监督法的实施,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保证法的实施的根本途径。尤其在我国强调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新的法律不断颁布,要把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更需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此也要求对法律作出正确的理解和统一的说明,这需要加强法律解释。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61-362页。
法律解释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补充,是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继续,它对正确实施法律,加强法制,更有效地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3页。
首先,法律解释是正确适用法律的需要。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它针对一般的人或事而不针对具体的人或事。把这种一般性的规定适用于具体的、千差万别的人和事,常会因人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不同而发生适用上的差异,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使之不失立法本意,就有必要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解释。其次,法律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要求人人必须遵守,人们就会对法律做出自己的解释。同时各司法机关、执法人员也会对法律有自己的理解和解释。这些解释常常会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不统一,形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公正。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公正,就有必要由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对法律做出权威性解释。再次,法律解释是法律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不断发展的需要。法律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而社会关系是千变万化不断发展的。法律制定后,要既适应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又不失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最及时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法律解释赋予法律规范新的含义,使之适应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法律也在这种解释中得到发展。最后,法律解释是改正法律缺陷,维护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需要。立法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往往难于做到完美无缺。因此,法律制定后出现应规定而未规定、规定模糊不明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这时,法律就成为弥补缺漏、协调矛盾,维护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3-364页。
实际上,法律的适用并非简单的三段论推理。在能够作三段论逻辑推理之前,首先须探寻可得适用之法律规范,即所谓“找法”。找法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其一,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其二,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这种情形即存在法律漏洞;其三,虽有规定,却因过于抽象,须加以具体化。若出现第一种可能,即存在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则应进行下述作业:通过各种解释方法,确定该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将该法律规范区分为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再将构成要件区分为若干具体要素;审查待决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若符合,方可依subsumtion得出判决。若出现第二种可能,即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则应进行漏洞补充或价值补充得到可适用法律规范之后,方可继续进行区分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等作业。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77页。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源自法律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即制定法之局限性与社会生活之复杂性两方面关系在法律实施中的冲突。第一,法律解释是克服制定法抽象,遗漏和滞后等的主要方法。它能够解释法律的抽象与社会生活的具体之间的矛盾,为法律适用提供较具体的适用标准;弥补法律的漏洞。第二,法律解释是连接立法历史背景与司法现实条件的桥梁,因此它也是适应社会发展与保持法律统一适用的需要。第三,法律解释是连接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纽带。第四,法律解释的实质还可以从立法者与法官的权力关系进行阐述--法律解释是平衡和协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重要机制。
就我国的现实状况而言,法律解释还有如下两点特殊的必要性:第一,从法律解释的本国传统来看,我国是一个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形式的特点在现代中国法律上仍然不会改变,由此也说明法律解释在中国的特殊意义。第二,从法律解释适应社会要求来看--今天我们重视法律解释更重要的还在于它适应了社会改革与发展对法律解释提出的迫切要求。大凡在社会变革时期,法的稳定性往往表现出它的负面效应,即滞后于社会生活甚至阻碍社会变革。“改革能否冲破法律”的疑惑变成强烈的呼声,它告诉我们在成文立法不可能绝对超前于变革的情况下,加强法律解释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了。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4-376页。
任何法律规范都是抽象、概括的规定,要适用到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人和事,需要法律解释的媒介作用;任何法律规范都应该具有稳定性,要适应现实生活和人们认识的不断发展变化,需要法律解释;法律适用不得不面对和克服法律规范自身存在的模糊和歧义,从而需要法律解释;由于各种原因,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缺漏,也需要把法律解释作为拾遗补缺的重要手段之一。就中国而言,由于国土辽阔,人口、民族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在法律的普遍规定与特殊调整和具体适用之间,矛盾就尤为突出,法律解释在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意义也就特别重大。因此,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法律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张志铭著:《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
法律的解释是非常必要的。法律一般来说总是对过去的社会关系的认定,首先法律对这些社会关系的规定是有限有。其次,社会关系千变万化,无论法律如何精细,也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法律往往也不能适应,无法对现实生活中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规范,对社会现实生活中不断发生的新的社会关系感到无能为力。法律解释,可以弥补法律的上述不足。同时,对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是什么,某一些规定的具体涵义是什么,适用的界线和范围是什么等等,都需要非常清楚的解释。这是因为,法律的解释不仅仅是对涉及具体案件的法律及其含义的阐述,更重要的在于它是解释主体的一项积极活动。通过这项活动,法律的真正目的才能明确无误地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被正确、有效地实施,符合立法本来的意图。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3-74页。
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规章条文也不能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不能覆盖一切具体案件。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律本身的天然局限性就是法律解释学的根源。
--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7-88页。
第一,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第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第三,人的能力是有限的,法律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才能趋于完善。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387页。
法之解释,为确定其正当之意义,即正确阐明其内容。盖法仅抽象的规定原则,苟不确定其意义,则难充分发挥其效用。故吾人攻究法学,宜致力于法之解释。
--吴学义著:《法学纲要》,中华书局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版,第56页。
法律之规定,无论如何审慎周详,条分缕析,决难网罗万象、织细无遗,于适用法律时,发生疑义,为事实所难免,故欲求法律之正确适用,须有赖于法律之解释也。
--蔡荫恩著:《法学绪论》,台湾三民书局,1957年版,第115页。
法律之规定有限。而社会现象千变万化。欲以固定之法典适应不定的社会,自必赖解释以补规定之不足。亦必赖解释始能贯彻法律之意旨。也可以说解释法律是适用法律的必经过程。
--李岱著:《法学绪论》,台湾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62页。
一般而言,特别是到了近代,要求裁判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受法律的制约)……可是,裁判所依据的法律的内容未必总是十分明确的。特别是当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概念与日常用语分离的程度较低时,法律概念就会产生拥有多重含义、即它与日常用语的含义区别不分明的现象。不仅如此,而且要使现存的法律对可能在未来发生的所有问题做出包罗万象的规定,不使用相当程度的抽象概念是绝对不可能的……总之,由于近代法对“依法裁判”提出了强烈要求,为了使人们接受判决的结论,法院要不断地表明自己的裁判拥有“法律上的依据”。
在以维护资本主义经济的法律秩序为使命的国家中,亦存在与前述相同的必要性。因为在所谓司法权优先原则的支配下,行政权最终必须服从司法权的审判,所以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的要求在程度上相当高的。
正因为裁判或行政要不断地去表明自己所为的行为拥有法律的依据且只有这样才能获得人们的支持和理解,所以“法律的解释”,即阐明法律规范之中所使用的法律概念含义的作业,首先就对这两种权力的行使发挥着作用。所有的规范--不仅仅指法律亦包括道德和宗教在进行实践性的解释时,都要以己被权威承认的概念的表现(特别是已被写出来的文字)为前提或为了给实践性的决断寻找到正当的依据而对已有概念所表明的含义进行加以证明的作业。
--[日]川岛武宣著:《现代化与法》,王志安、渠涛、申政武、李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8-290页。
解释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自然都只能是些典型的场合、事件和关系,以及它们的最主要的特征和标志。然而在法律规范的适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都是一些具体的场合、事件和关系,它们所具有的某些在调整这一类关系的法律规范中恰好没有规定。只有确切地阐明规范的含意才能断定:这一规范是否适用所审理的事件,或者对这一事件应适用其他的规范。
--卡列娃·费其金主编:《苏维埃国家和法律的基础》,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