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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律适用的种类

    法的适用按照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和非正常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对法律规范处理部分的适用和对法律规范制裁部分的适用。
    法的适用按适用法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司法机关、审判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等等。
    法的适用的基本形式也可以按照法的实现的三种类型来划分。与权利的享用相联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代表国家管理社会的各项事务。……与义务的执行相联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禁令的遵守相联系,是国家机关的活动不得超出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侵犯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利。……但是由于这种形式是以消权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所以往往不被看作法的适用形式,而是法的适用的界限。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21-423页。

    法的适用的具体各类是多样的,为便于认识,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作基本分类:
     1、以法的适用与执行法的职能相关性为标准,分为执行调整职能的法的适用和执行保护职能的法的适用。
     2、以适用法的主体为标准,划分为权力机关对法的适用(如授予荣誉称号,决定特赦等);司法机关对法的适用(如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理判决);行政机关对法的适用(如企业登记、行政处罚);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对法的适用(如大学录取学生、授予学位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不同的主体对法的适用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意义。
--黄建武著:《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7-198页。

      法的适用根据适用主体的差别可分为司法适用和行政适用。
--甄玉金、彭志远主编:《新编实用法律辞典》,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

     根据法的适用主体的性质不同,法的适用可以分为执法和司法两种方式。
     (1)执法
     执法又称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行政法律的活动。
     (2)司法
     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4-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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