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适用特点:
1、法的适用是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所专有的活动。
2、法的适用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有权对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或给予法律制裁。
3、法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并且一般都要作出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逮捕证、结婚证等。
--孔庆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2-73页。
司法的特点,虽然存在不同的划分和归纳,但有四点基本上是一致的:
第一,司法是国家机关贯彻运用法律规范的一种专有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司法是运用法律手段,保证法律规范实现的一种方式。
第三,司法活动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的。
第四,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7页。
作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环节,司法也有自己的特点。
(1)司法是司法机关的活动。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无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享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2)司法是司法机关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虽有司法权,但并非司法机关的所有活动都是司法活动。……只有司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才是司法活动,如查找证据,开庭审案,等等。
(3)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处理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活动。
--卢云主编:《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3-345页。
(1)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它不同于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实现法律的活动。
(2)法律适用是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依靠国家强制机关作为后盾,以此来保证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因此它具有很大的强制性。
(3)法律适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它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
(4)法律适用一般都要求作出法律适用的文件,适用法律的文件对有关的人具有约束力,它可以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65-366页。
司法就其自身来说,具有以下特征:
(1)社会主义司法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司法的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虽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联系密切,但也不属于司法机关司法的范围,而是属于行政机关执法的范围。
(2)社会主义司法是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社会主义司法是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
(4)社会主义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专门活动。
--卢云主编、王天木副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6-367页。
(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所授权的单位,而不是任何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2)法的适用就其活动内容来讲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解决法律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门活动。
(3)法的适用就其活动方式来讲是国家机关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事或具体人的活动,是个别性地运用国家权力的法律活动。
(4)法的适用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活动。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18-419页。
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处理民事、刑事、行政等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其次,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凭借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法律的具体实施。再次,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355页。
它有下述几方面的特征:①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②活动具有适用国家权力的性质,是职权活动;③活动的内容是把法的一般规定用于对具体案件的处理;④整个过程有法定程序和要求;⑤法的适用须有表明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⑥其结果是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25页。
法律适用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不同于其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2)具有国家强制性。
(3)合法性。……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包括:一是程序合法,……二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合法。
(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5-346页。
广义的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征:
(1)专门性和权威性。这是法律适用的主体及其活动本身。
(2)事实性与法律性。这是指与法律适用活动相关的材料或依据。
(3)程序性和严肃性。这是指法律适用活动的过程与方式。
(4)效力性和强制性。这是指法律适用的决定意见。
(5)客观性和主观性。这是指法律适用的思维过程和方式。法律适用的思维过程和方式以客观的法律依据和证据事实为思维材料,所以具有客观性。但是法律适用是适用者的具体活动,需要对事实进行推理,对法律进行推论,因而具有主观性。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8-170页。
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其中主要是国家审判权、检查权的活动,它体现国家的司法功能。
法律适用是通过法律关系实现法律的活动,是在法律被正常遵守,执行中出现障碍时,由专门机关依法作出裁判的行为。
法律适用具有国家司法的强制性,国家通过对某些法律关系的必要的干预或参与实施法律。
总体而言,法律适用是以消极的制裁,阻塞违法或犯罪渠道,推动法律的正常实施,因此,无论从活动的程序还是从行为本身看都具有被动性。
从法律适用的全过程看,法律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是在诉讼程序法的规定范围内进行的。
--王勇飞、王启富主编:《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7-289页。
……它有自身的一些独有特点:
(1)职权的法定性。
(2)程序法定性。
(3)裁决权威性。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65-366页。
法的适用作为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之一,具有鲜明的特点:
①法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而且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②法的适用与法律纠纷、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联。
③法的适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④法的适用必须有对案件处理作出决定的法律文件。
--宋世杰主编:《法理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1页。
尽管学界对法的适用的定义有不同的表述但对于法的适用的特点所作的论述,都比较集中在这几个方面:1、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2、活动具有运用国家权力的性质,是职权活动;3、活动的内容是把法的一般规定用于对具体案件的处理;4、整个过程有法定程序和要求;5、法的适用须有表明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6、其结果是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
--黄建武著:《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页。
……它具有以下特点:
①主体的特定性
②职权法定性
③程序合法性
④裁决权威性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7-328页。
法律适用特征:第一,法律适用具有特殊主体。法律适用主体即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法律体制下有所不同。第二,法律适用具有专业性。第三,法律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第四,法律适用具有程序法定性。第五,法律适用具有裁决权威性。
--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8-42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