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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技术。通常着重是指制定法律的技术而言。
--吴大英、刘瀚等:《中国社会主义立法问题》,群众出版社,1984年8月版,第188页。

     立法技术,关于立法活动的规程和方法的总称。具体包括:(1)由什么国家机关或统治者个人行使立法权;(2)行使立法权的程序;(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文字表达的规格。立法技术是立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科学性。
--《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239页。

     法典编纂则是使法律规范系统化的一种立法活动。在重新审查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全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编纂该部门的法典,既要整理已有的规范,添补空白,加强规范间的协调,使之形成一个基于某共同原则,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体。法典编纂是国家重要的立法活动。
--《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661页。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编纂,是由立法机关重新审查某一类的全部法律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实际需要,然后分别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法典编纂则是使法律规范、使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协调,并规定在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之中。因此,它是国家的立法活动。
--孙琬中主编:《立法学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7月版,第248页。

    在长期的立法实践活动中,人们逐渐摸索、形成许多立法方法和技术,我们将这些方法、技巧的总和称为立法技术,它包括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三个方面的内容。
--孙琬中主编:《立法学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7月版,第170页。


    (2)立法预测


     所谓立法预测,就是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立法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状况进行考察和预算。
--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498页。

     制定法律,首先必须了解社会对法律的客观需要以及法律的可行性等等方面的情况,这就要进行立法预测。立法预测技术就是对法的创制的发展状况、趋势和各种情况进行预测、测算的科学方法。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350页。

     立法规划就是有权的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达到一定目的,按照一定原则,通过一定程序,运用一定技术,所编制的准备用以实施的关于立法工作设想和部署。
--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460页。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加工,编制成新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这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
      ……由于法律编纂是一项重要立法活动,因而只能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和法定程序进行。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88-289页。

     法典编纂是使法律规范系统化的一种立法活动。这种活动通常是将某一法律部门中全部现行零散的法律规范或单行法规集中起来,使之在一个总的立法理论框架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或一个系统,消除其相互间的矛盾冲突,除去重叠,补充进一些必要的新的规范,填补空白,加强各规范之间的协调,使之成为某一法律部门的基本的或主要的法典。
--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70页。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甚至在新的基础上制定一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因此,法律编纂并不是单纯的技术意义上的工作,而是制定法律的活动。这种法律编纂如果以制定法典为目标,就称为法典编纂。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318页。

     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更完善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内部法典的活动。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407页。

    法律编纂又叫法典编纂,是对某一法律部门或某一类法律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加工、补充、修改,甚至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项新的法律或法典。法律编纂不仅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外部的、形式上的整理,而且进行内容的修改、废止、补充和合并,因此它不是一项纯技术性工作,而是一项立法工作。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322页。

    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操作技巧等的总称。具体地讲,立法技术主要是指法律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文体、法律的系统化等方面的规则。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350页。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律文件的立法活动。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22页。

      立法技术是指在立法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修改、废止的技能、技巧、规则等的总称。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20页。

     立法起草是依照一定之体例,遵循一定之格式,运用恰当之词语(法律语言),以显现立法原则,并使立法原则或国家政策转换为具体法律条文之过程。
--罗成典:《立法技术论》,(台)文笙书局,1987年版,第1页。

     有两类国家已采用法典形式。一类是拥有发达的法律体系的国家。这类国家中的法律传统成分竭尽了法律发展的可能性,因而需要一个新的基础,以促进新的法律发展。另一类是面临法律整体发展而立即需要一个基础的国家。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国家中存在着导致法典编纂的四个条件:(1)现存法律材料的法律发展的可能性暂时不存在;或者因该国家过去没有法律而缺少现成的法律材料;(2)现存法律通常不便运用,通篇古语,而又无确定性;(3)法律的发展重点已移向立法,而一个高效率的立法机构已发展起来;(4)在政治社会的各个地区发展了或接受了各自不同的地方法律后,通常需要一个统一的法律。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译本),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77页。

     对具有独立法律体系的整个法律或该法律的某些独立分部(如刑法、继承法等)逐字逐句的编纂形式。这种编纂是在该法典所包括的范围内,以陈述的形式,取代所有现存的由案例或成文法所建立的法律规则和习惯法。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73页。

    法律的系统编纂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和再定向的产物,或者是希求政治实体内在的社会统一的不同阶级之间的妥协,或者是这些情况的综合产物。因此,法典化是某一社会有计划的立法活动。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中译本),李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67页。


(3)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也有人称立法计划,指的是各级立法机关对经过预测的立法项目进行通盘的考虑,总体的设计,对今后一段时间内立法任务的安排。
--孙琬中主编:《立法学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7月版,第235页。

     立法预测就是对将来的社会关系作出科学的预测,以把握立法时机和立法内容的一种技术。
--张根大等:《立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277页。

     立法预测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立法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状况进行考察和推测。
--张善恭主编:《立法学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216页。

     立法规划是国家对需要完成的立法项目的部署和安排,是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预测,分析有关立法信息的基础上,所作的关于一定时期内立法目标、措施和步骤的部署和安排。这种设想和部署,通常是以具体的、成批的立法项目的计划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立法规划亦可称立法计划。
--李培传主编:《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1月版,第122页。

    所谓立法规划(也有的称立法计划)指的是立法规划主体对经过预测的立法项目进行通盘的考虑,总体的设计,对今后一段时间立法任务的安排。
--张根大等:《立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293页。

    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经过立法预测的立法项目进行通盘考虑和总体设计后所确定的立法部署和安排。
--张善恭主编:《立法学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220页。

    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若干法规之中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在此基础上编纂出新的、系统的、完整的法典。
--李培传主编:《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1月版,第266页。

    法典编纂也称法律编纂,是指对现行的同类法律或同一部门法律进行审查研究,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或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一部集中统一而内部协调的系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典。
--张善恭主编:《立法学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228-229页。

    立法规划工作是同立法预测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是依靠立法预测而进行的。如果没有立法预测,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是不可能的。
--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783页。

    法典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也就是用颁布统一的、法律逻辑上完整的、内部一致的法典的办法,对调整同一类型的社会关系作出有系统的法律规定。
--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745页。

    同一切事物一样,立法也有其发展的规律,根据这种发展规律,可以预见它的未来和发展趋势。立法预测是政治和社会经济预测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778页。

    总之,我们认为,对立法技术可以有广义上的和狭义上的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说,同立法活动有关的一切规则都属于立法技术的范围,因此,立法技术的规则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规定立法机关的组织形式的规则,包括立法机关的产生,立法机关的组成,立法机关的职权,立法机关的任期,立法机关的会议形式等等。第二类是规定立法程序的规则,包括提出法律草案,讨论法律草案,通过法律和公布法律的形式等规则。第三类是关于法律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文体、法律的系统化的方法等方面的规则。从狭义上说,只有第三类规则才算是立法技术的规则。
--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629页。

     我们将立法技术分为:立法的表现技术和立法的表述技术。所谓立法的表现技术,是指立法者在法律创作过程中,在自己的观念和思维范畴内设计构思未来的法律关系的技术。……所谓立法的表述技术,是指立法者为既定的法律思想和设计配置最佳的文字载体的技术。在这个层面上的立法技术,注重于法律思想和设计的准确、简洁表述,注重于法律表述与法律思想的高度统一和吻合,注重于法律表述的规范化。
--孙潮:《立法技术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7-8页。

     立法技术专指表达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包括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术语、语言、文体以及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等方面的技术。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349-350页。

    所谓立法技术,就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活动中所遵循的立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181页。

    为了有效地进行法的创制,还必须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立法规划。立法规则技术就是对经过立法预测后的法的创制项目进行计划、部署、编制、安排的科学方法、手段和规则。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350页。


    (4)法典编纂


    (唐)太宗谓侍臣曰:“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周易》称‘涣汗其大号’,言发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也。……且汉祖日不暇给,萧何起于小吏,制法之后,犹称画一。今宜祥思此义,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吴兢:《贞观政要》卷八,《赦令第三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251-252页。

     法典编纂则是使法律规范系统化的一种立法活动。……它不仅要整理已有的规范,删去其中已不适用和不正确的内容,消除其中相互冲突,矛盾重叠部分,而且要补充一些新的规范,填补空白,加强规范间的协调,使之形成一个从某些共同原则出发的、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体。
--吴大英、刘瀚等:《中国社会主义立法问题》,群众出版社,1984年8月版,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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