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是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始终必须遵循的原则。
--李培传主编:《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1月版,第23页。
所谓立法基本原则是指在立法活动中所要遵循的主要准则。
--张根大等:《立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85页。
立法原则就是决定于社会经济关系和执政阶级政策的,反映立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本身的规律和方式的,集中法的内容的准绳和标尺。
--张善恭主编:《立法学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66页。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66页。
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主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241页。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的创制过程中的具体化、实践化。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344页。
每一个政治规章和经济规章所应注意的立法目的应该是增进社会的最大幸福,也就是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任何以此为目的而从事于制定政治和经济的规章制度的人都应该具有一个主要条件,没有这个条件,知识和活动能力都是没有用处的,而且反会成为做恶的工具。这一主要条件就是这些规章的制定者必须对于社会,也就是说,对于在这些规章管理下的那些社会上大多数人,怀有同情、胞与为怀的感情和利益的一致。
--[英]威廉·汤普逊:《最能促进人类幸福的财富原理的研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74页。
法规不仅必须满足正义原则,而且必须满足宪法所规定的各种限制条件。……我们常常所谈的最佳法律和政策至少不是明显不义的。
……从理想方面看,一部正义宪法应是一个旨在确保产生正义结果的正义程序。这个程序应是正义宪法所控制的政治过程,这个结果应是被制定的法规主体。而正义原则为这两者提供了一种独立标准。
--[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8-18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