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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立法的职能

     立法的职能是一种不表现为实践力量而表现为理论力量的意志。在这里意志不应代替法律,它的作用恰恰在于发现和拟定真正的法律。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94-395页。

     立法职能为国家管理的主要职能之一,包括制定、订立和颁布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促进政策实施的法律规范。立法职能在正常情况下,由某个大会行使,例如议会或国会。但经授权,亦可由政府、法院、地方权力机关、公共团体以及其他人或机构行使。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5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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