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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治与民主

   今表民主,分为四等:一、民主而缔联帮交,其国治者;二、民主兼辖君主者;三、民主权足者;四、壤地褊小,仅同酋长,而仍不受大国之制者。
--《唐才常集》,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92页。

    民主通常是指与专制相对称的政治制度。……即统治阶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现阶级统治。
--《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266页。

    民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人民直接或经由其代表执掌和行使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民主的主要内容是:选举产生公职人员、多数裁决规则、保护少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法治。
--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02-203页。

    历史和现实告诉人们,民主,既是观念,更是实践;既是国家形式,更是国家本质;既是人民权利,更是国家制度。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175页。

    民主,首先它应当被理解为是一种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政权,与专制制度的国家相对立。其次,民主意味着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民主还可以指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民主方法,干部的民主作风等。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314页。

    民主是一定国家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社会成员的权利自由,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作风、社会普遍的民主意识的总括。……
    民主也是对一定社会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等的总括。……
    民主以法定民主为基本内容,以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为主要支柱。……
    民主并不是纯粹的理论演绎,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实践。
--卓泽渊:《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156-159页。

   民主应是指保障一国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具体法律设施的总和。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284页。

   民主首先是一个历史、政治范畴,具有阶级性,抽象性、超阶级的民主是不存在的。……
   民主是一定的团体与政体的统一,是一种国家制度。……
   民主的内容意味着公民在形式上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民主与专政是对立的统一,一定的民主和一定的专政总是相互联系的。
   综上所述,民主就是指能够保证全体人民或大多数成员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治决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而又保护少数的政治制度,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而又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发展的政治过程。民主既具有阶级性和客观性,又具有历史性和渐进性。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207-210页。

    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即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的统治形式、统治手段。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方面。和它相对立的国家权力的另一个方面,就是专政。
--王勇飞、王启富主编:《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77页。

    民主的要义在于广泛分配权力与权利,并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公民权利监督公共权力。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479页。

     民主即实行民主政治制度,原意是指多数人掌握国家政权,但在阶级社会中,实质上是指由统治阶级多数人选举掌握国家政权。所以,民主制首先是一种阶级统治的政治形式。其次,民主制是一种阶级统治的政治形式,在现代社会它表现为代议制,即它是由公民通过选举代表(或议员)组成代议机构来管理国家。最后,由于代义机关的民主选举是以社会全体成员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其他民主政治权利为前提的,因此,民主制又意味着社会全体成员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民主政治权利。
--俞敏声主编:《中国法制化的历史进程》,安徽人民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4-5页。

     单纯的民主制并不能治愈社会的痼疾。民主制的平等是空中楼阁,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不能在民主制或单是政治的基础上完成。
--[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05页。

     民主也是“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的统治,也是一种国家。
--[俄]《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1页。

     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只有根据普选法,由全体居民选出的委员会才是民主的委员会。从民主的一般的、基本的、起码的道理出发,无疑会得出这样的论点,……
--[俄]列宁:《列宁全集》(中译本),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73页。

      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也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俄]列宁:《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57页。

     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
     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译本)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页。

     民主仅仅意味着形式上的平等。……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
--[俄]《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95-96页。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8页。

     民主指人民拥有权力,而不只是指形式上有权表示,在那些能把自由推到前台的权利要求中,谁应当拥有权力。对民主的这种错误理解会导致这样一种情况,一个冷酷无情的权利要求者猛击其竞争者要害后,出现在“民主”的竞选演说台上,要求一种没有反对的回报。这就是希特勒在德国和墨索里尼在意大利所做的,并且我认为,实际上也是斯大林在苏联所做的,只是方法不同而已。
--[英]乔·柯尔:《费边社会主义》,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5页。

     这此以及类似的特点就是民主制度的特征。这看来是一种使人乐意的无政府状态的花梢的管理形式。在这种制度下不加区别地把一种平等给予一切人,不管他们是不是平等者。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33页。

     民主政治是料理政务的权属于全体人民。
--[英]坎南:《亚南·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中译本),陈福生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0页。

     没有忠诚的反对派的观念,没有对表达和保护这一观念的宪法条款的坚持,民主政治就不能被恰当地引导或长久地维持。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2页。

     民主在某一国家里的活力是与那个国家里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趋向相关的。财富和知识都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的社会结构是不会有益于民主的,一个严重地分裂成两个极分化的道德或宗教群体的社会也不会有益于民主的。
--[法] 米歇尔·克罗齐、[美]塞缪尔·亨延顿等:《民主的危机》,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民主的精神就是平等,个人主义、平民主义以及对阶级、等级区分的无法忍受。
--[法] 米歇尔·克罗齐、[美]塞缪尔·亨延顿等:《民主的危机》,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141页。

     民主这架机器仍然运转着,但是开动这架机器的个人决策本领却趋于退化。没有共同的目标,也就失去了共同的应优先考虑的事情的基础,没有优先考虑的事情,也就没有了分清相互竞争的个人利益和权力的基础。相互冲突的目标和特殊利益一个接一个接踵而来,而行政机关、内阁、议会和官僚都缺乏鉴别它们的标准。这种体系变成了毫无目的性的民主。民主政治变成了维护各种利益冲突的场所,而不是建设共同目标的一个步骤。
--[法] 米歇尔·克罗齐、[美]塞缪尔·亨延顿等:《民主的危机》,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140页。

     如果有人推崇这样一种观点--所有的人都应该拥有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力,并且,没有人应该比别人多或少,那么,他实际上是在推崇一种极端的直接民主,这种民主抹杀了担任公职的公民和不担任公职的公民之间存在的区别--在这种民主中不存在行政官员,并且,所有的事情都是由全体公民的多数表决直接决定下来。
     ……这种极端民主在实际生活中根本无法做到。
--[美]摩狄曼·J·阿德勒:《六大观念》(中译本),团结出版社,1989年版,第179页。

      自古希腊罗马以来,所有的民主理论,在平等是民主的一个前提这点上是一致的。
--[德]克劳斯·冯·柏伊姆:《当代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74页。

      只有民主才能提供生机勃勃的力量,激励世界人民走向胜利,不仅仅是反抗他们的人类的压迫者,而且反抗他们的古老敌人--饥饿、悲惨和失望。
--《美国总统就职演说》,北京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382页。

      民主我们知道它不能--死亡因为它是建立在一个由共同的事业熔铸在一起的各个男女不屈不挠创造基础之上的--一个由自由的大多数人通过自由地表达来担负和坚持到底的事业。
     我们之所以知道这一点,是因为在所有的政体中,只有民主才能谋求到人们开明意志的全力支持。
     我们之所以知道这一点,是因为只有民主,才会建立起一种无拘束的文明,它能够在改善人类生活中取得无限的进步。
--《美国总统就职演说》,北京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366页。

     民主政治则是基于这样的信念:人具有道德和知识才能,能用理智和公正支配自己,这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民主政治则主张,政府是为个人利益而设立的,政府有责任保护个人实现其才能的权利和自由。……
     民主则证明了通过和平和改革能实现社会公正。……
     民主则认为,自由的各国能够公正地解决分歧,并主张持久和平。
--《美国总统就职演说》,北京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377页。

     民主意味着在国家的法律秩序中所代表的那个“意志”等于国民的意志。民主的对立面就是专制的束缚。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页。

     多数和少数之间的自由讨论之所以对民主是必不可少的,就因为这是创造有利于多数和少数之间妥协气氛的一个途径;而妥协则是民主本性的组成部分。妥协的意思就是用这样一个规范来解决冲突,它既不完全符合一方的利益但也并不完全违背另一方的利益。就是民主国家中,法律秩序内容并不是专由多数利益决定而是由两个集团间妥协的结果这一范围而论,所有的人对法律秩序的自愿服从要比其他任何政治组织比较容易实现。正是由于这种妥协倾向,民主才是完全自决这一理想的近似。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9-320页。

     民主和法治从一定意义上看是相互支持的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其中问题是如何形成、行使和制约国家权力。
--叶传星:《利益多元化与法治秩序》,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第3-10页。

     首先,现代法治是以民主之法治理国家。民主是法治的灵魂。……当然,我们变不能一概而论民主基础上所产生的法就一定是良法,特别是现代科技社会,法治还须有自己的科学基础。所谓科学基础是指法律应合乎规则,由之取得合理性。“人治”过多地寄希望于道德超人及智慧超人,对统治者要求过高,对其他人要求过低,这本身就背离人性的发展规则。其实,“哲人”或“善人”都没有义务为社会付出太多。如果法律违反自然规律或行为规律,也就丧失了自身的合理性。服从法律应意味着服从理性。而民主有时却不一定符合规律,不一定服从理性。如果对计划生育国策在某些地区进行全民公决,则极有可能会是反对票多于赞成票。民主也是有限度的。其次,“良法”应当是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法律不能毁坏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要有利现代新道德的树立。如果某项法律制度的运行导致了社会基本道德的颓废、沦丧,则很难说它是一种良法。总之,在现现代社会里,“良法”应同时建立在民主性、科学性和道德性的三重基础之上,社会主义法律应当能够做到民主性、科学性和道德性的高度统一,应当是一种“良法”。
--赵震江、付子堂:《论法律功能与依法治国--法治秩序中的法律功能状况及其实现障碍》,载《法学》,1997年第2期,第21-15页。

     所谓法治民主,是指用法治方法实行的民主,从民主方略角度看,它与对立、对称的概念。从古往今来的实践看,法治民主主要有下列基本特征:(一)用法律来集中和反映人民意志(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其具体内容不同)的意志,并按照“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的精神与要求来制定法律。虽然法治就是法的统治,但法治民主却不是一般所说的法的统治,而是由人民用自己间接或直接制定的法律来统治自己。所以,法治民主所依之法决不能是在极少数人操纵下走走过场、只沾上一点民主油彩的法律,而应当是按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能够较准确集中和反映国民公意的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二)法律至上。(三)国家权力受宪法和法律限制。……国家权力(具体而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不是固有的、绝对的,它的直接来源只能是法律,应当受宪法、法律的限制。……结合今天的情况看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职权要有宪法和法律根据,一切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行使的权力都属于从人民那里篡夺的权力,是侵犯人民权利的结果。……同理,按法治民主的性质,国家机关或它的官员行使的职权如果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根据,这种职权也就成了一种“无权的权力”。从人民方面看,情况则不一样。……在我们这样民主传统、法治传统少,封建专制遗毒严重的国家,搞法治民主应当特别注意从法律和制度上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防止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为达到这个目的,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和加重侵权者的相应的政治、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以更有效的抑制国家机关非法侵害其权利的手段。此外,还有一个在理论上指导思想上更加明确:限权宪法或有限政府原则的问题。(四)已制定的法律得到严格实施法律严格实施关键是要解决好执政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售货员的守法,尤其是守宪法的问题。……法律严格实施还有一个真正按人人平等原则适用法律、其中首先是适用宪法的问题。
--童之伟:《论法治民主》,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第18-24页。

     在法治社会,只有法律是国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或公意的记载,其他有关的形式都不具备这种地位。在一个国家,除了国民的共同意志,还有许许多多的意志,但与国民的共同意志相比,后者都只是个别意志或国民中一部分人的意志,其中包括有权威的领袖人物与个人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一部分国民的意志,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意志,等等。这些个别意志在经由法定程序确认为法律之前,都不能也没有根据被看作是国民的共同意志,既不能等同于记载国民共同意志的法律,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全体国民既未亲自也未通过代表对它们表示赞同,它们只是国民中部分的意志,其他地位低于体现国民公意的法律。这个道理表明,在一个法治国家,必须确认和保障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否则就谈不上真正的法治。因为,某一个人、某一组织、某一部分人的意志如果能排斥法律或驾于法律之上,那就只能表明这个人、这个组织、这部分人的意志在国家生活中起决定作用,而不是体现国民公意的法律在统治。
--童之伟:《论法治民主》,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第18-24页。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民主与法制并不等同,但二者须臾不可分离,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前提。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54页。

     民主是法治的目标。民主与法治相对于人类的全面自由来说都是手段,相对于立法或执法、守法来说都是目的。…-法治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又以民主为目的。不以民主为目标的法治必将演化为人治,甚至专制。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54页。

     法制是一民主为前提、为基础、为保障、为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政治的民主化是社会民主化的龙头和关键。任何社会的民主化都必然首先是政治的民主化。政治的民主化必然要求社会的法治化。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65-266页。

      法制是与民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制作为民主的标志而存在,以维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特征,法制是专制的对立物。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48页。

      政治制度民主化的程度越高,法、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越高、越强。……法治对民主的依赖性,表现为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前提。
      ……
      进一步看,我们可以发现民主与法治是相互渗透的,法治建设中贯穿着民主原则,而民主又内在地包含着法治因素,法治原则也贯穿于民主建设之中。……民主内在地需要法治,是由民主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315-317页。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为基础、为保障、为目标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政治的民主化是社会民主化的龙头和关键。任何社会的民主化都必然首先是政治的民主化。政治的民主化必然要求社会的法治化。
--卓泽渊:《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184页。

     民主是法治的基本条件。
     法治是民主与法制的统分结合,离开民主的法制就不是法治,甚至可能是专制。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284页。

     是什么社会力量或社会基础成为推动法治进程的内在动力呢?我们认为,这一内在动力就是民主政治。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285页。

     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又常常被理解为“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法制历来具有多样性,通常可以分为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两大模式。法治就是后一种法制模式。其基本含义是:法制必须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法制并不必然是民主的,法制可以与专制结合,成为专制的工具。……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式。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237页。

     当然,法治与民主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主要和关键的。民主是法治最好的政治基础,法治是民主的最好法律保障。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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