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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秩序对法的影响(或作用)

     秩序作为一种法律价值,它一方面以其要求对法律产生影响……
     秩序的要求对法的影响
     ……
     第一,法律的产生。秩序要求社会必须由规则来管理。……特别是涉及到利益冲突的规则,需要具有较强的强制性,以保证人们普遍遵守,这些规则便表现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从历史上看,法律正是由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第二,法律的确定性。没有确定性,就没有秩序。法律要得到秩序的要求,必须使自己具有确定性。法律应尽可能采取明确的语言,对人们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还要使自身保持一致,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体系,使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明确起来,不致于造成混乱。
     第三,法律的稳定性。秩序要求规则不能朝令夕改,因此,法律也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也必须服从发展所提出的正当要求。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和要求,……那是没有可取之处的。……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联系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这实际上也还是维护一定秩序的需要。……因此,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结合,才是秩序价值所要求的。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18-119页。

     秩序总是意味着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293页。

     法律秩序是法律建立和维护的社会秩序,它包括由法律建立和不由法律建立但由法律保护的社会秩序,即各种社会秩序的总和。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223-224页。

     秩序,按中国的传统解释,秩,常也;秩序,常度也。秩序也作秩叙,犹言次序,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齐守规则之意。按现代解释,乃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06页。

     秩序价值虽不是法的最核心的价值,但它却是基础的价值。
     首先,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法律不得不反映人类这一基本需要求。人类永远生活在两种秩序之中。一是自然秩序。……二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的建立和保护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往往不惜用最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来首先建立和维护它。
     其次,秩序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法律要促进社会发展,就必须以建立和维护某种秩序为基础。……
     再次,秩序也是阶级统治的基础。法律要维护一定统治,就必须首先建立一种统治秩序。……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社会秩序,统治阶级不仅无法实现自己的愿望,而且统治也无法进行下去。
     最后,秩序是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效益、人权等目标的基础。……以法建立和维护一定秩序,往往是保障人们更高追求(如自由、公正、效益、人权等追求)的先决条件。……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90-192页。

     对秩序的理解,既可把它看成一种既定的状态,指自然和人类社会的一切事物按一定规律的安排所形成固定的、有规则的合理关系状态,也可以把它看成是自然、社会运动过程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87页。

     必须把我们自己夺得的、把我们自己颁布过的、确立了的法规、讨论过的、拟订了的东西固定下来,--必须把这些东西固定为日常劳动纪律的稳定的形式。……因为只有解决这个任务,我们才能树立起社会主义的秩序。
--[俄]《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3页。

     人与人之间的和平是一种相互协调;一个家庭的和平是在各成员间有一种秩序的统治与服从。一个城市的和平是在公民之间一种有秩序的命令和遵守。在上帝之城的和平是上帝和上帝创造物之间达到最高的有秩序的一致;万物的和平是一种被安排得很好的秩序。秩序就是差异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最合适的地方;灾难的原因是失去秩序。
--[古罗马]奥古斯丁:《论上帝之城》,《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中译本),张学仁等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91页。

     今天,许多人都说法律乃是权力,而我们却总是认为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社会控制是需要有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但是法律决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译本),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6页。

     组织的意思就是秩序。
--[奥]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82页。

     法律本身应该提供某种刺激来保证其效用。多数情况下,这意味着可以保证法律要帮助和保护的人得到适当而必要的赔偿。适当和充分的损害赔偿可促使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寻求法律的保护。
--[美]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中译本),潘大松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1页。

     德治认为法的直接作用--即试图直接地对个人法律主体强加法律上的义务来改变人的行为乃至人的观念--这种做法已充满危机。然而他也承认:在社会变迁的许多方面,法律能够,并且确实起着十分的间接作用。
     首先,依法形成各种制度,通过它们来直接影响社会变迁的性质和速度。
     第二,建立政府机关内部的各种组织机构以扩大对社会变迁的影响。……
     第三,设立一种法律上的义务以形成一种社会环境,以此培养社会变迁的因素。
--[美]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中译本),潘大松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5-66页。

     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证明,广泛运用法的间接作用可以推进社变迁,当然这离不开不断变化和精心设计的法律政策的运用。特定政府的政治准则和政策无疑会影响法律策略的选择,但看来不影响承认现代法律是政策的有力工具以及法律被普遍用以控制或影响社会变迁这种新的观念。
--[美]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中译本),潘大松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5-66页。

     一种“秩序”是许多规则的一个体系(system)。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法律,作为一种强迫性秩序,是特殊的社会技术,这种技术就是试图通过对相反行为(即法律上的错误行为)采取一种强迫措施的威胁,引导人们为合乎希望的社会行为。这种相反行为是制裁的特殊条件,被称为“不合法行为”、“罪行”、“侵犯行为”和“不法行为”。最后这个名词包括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上的错误行为。为不法行为的个人被称为不法行为人。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自愿服从本身也是一种动因、即强制的一种形式,因而就不是自由,……如果强制秩序与并无强制性的、依赖自愿服从的秩序,只有在一种秩序规定了强制措施作为制裁,而另一种秩序却并未如此规定这一意义上才有可能加以对比。而这些制裁也只是这种意义上的强制措施,违反这些本人的意志而剥夺他们的所有物,必要时使用武力。
在这一意义上,法是一种强制秩序。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社会秩序容许多大程度的自由,这是一个不能拿抽象理论来解决的问题。在抽象的理论上只能说:当自由要受到干涉的时候,若没有维护集权决定的专门理由,就必须有维护公共秩序的某种坚强理由。……如果少数人企图用武力攫取权力并煽动这种企图,那是可以合情合理加以禁止的,理由是守法的多数人有权利享受宁静的生活。……法律要宽大,其宽大程度应该适用于技术的功效和秩序的维持。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载《罗素精品集》(中译本),王雨等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版,第198页。

     与安定局面的持续发展和市场的扩大相并行的是:(1)所有的合法暴力均由政治组织行使。这种组织的现代形式是国家,它是所有合法使用暴力的最终渊源。(2)这种合法暴力适用规则的理性化。它最终成了合法的法律秩序的概念。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译本),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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