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目标存在于三个层面,法律观念层面、法律制度层面和法律评价层面,法的价值实现,也至少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法律观念中的价值实现,一个是法律制度中的价值实现,再一个是法律评价中的价值实现。三个层面中任何一个层面的价值实现都是法的价值实现,都包含着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在三个层面中,法的价值实现,最核心的就是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表现为法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556页。
法的价值实现的一般方式,是指无需特别程序,而得以进行的法的价值实现。法的价值实现的一般方式包括价值指引和价值服从。
价值指引是人们在理解了法的价值要求后,自觉地按照法所表明的价值目标,确定自己的行为内容、行为方式,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的价值准则,使法的价值得以实现。在这种情形下的法的价值实现,是经常而普遍的。……
价值服从,是人们在作出某种行为,或者遇到某种法律问题时,自觉根据法的价值要求来修正自己的行为,或者不通过法律机构的法的适用活动而自觉地解决法律问题。……
价值指引和价值服从,作为法的价值实现的两种最佳方式,其特点就在于:一是无须经过国家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准司法机关,而能得以进行。而是它最少成本耗费,是最为经济的价值实现方式。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551-552页。
法的价值的专门实现是指通过法律机构的法的价值实现。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552页。
法的价值实现正是以人为最终归属的,只有在法的价值转化为主体的现实满足,甚至属性(如自由、平等、人的全面发展)之后,法的价值才能说真正实现了。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555页。
法的价值实现的最终结局必须是对与主体需要的满足。需要是人类设定法的价值目标的主体依据、主观依据与立法动因。满足主体需要是法的价值实现的目的。对于法的价值实现的状况,人们可以寻找出许多评价标准和测定指数,但是关于法的价值实现的一切,都只有归结到主体人的时候,法的价值实现才是真正的实现,人们为法的价值实现所作出的一切努力,才变得具有了实在的意义,人们才可以说,法的价值实现了。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557页。
法的价值实现,是法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价值选择、价值评价等的过程与结果的总称,是法的价值活动的目的得以现实化的过程与结果。法的价值实现也是法的价值主体作用于法的价值客体,而是作为客体的法的潜在价值、内在价值转化为法的现实价值和外在价值,对主体--人产生应有或期望意义的过程。它是法的价值客体的主体化的过程,是法在价值方面产生实际影响、效果、效益的过程。法的价值实现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实践、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545页。
法的价值实现实质上是法的实现的构成部分。……法的价值实现在法的实现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甚至是法的实现的精神所在。
法律制度一旦确立,相应的价值追求也就由立法者所赋予并蕴涵在法的规范之中。法的实现中也就包含着法的价值的实现。在法的实现的若干方面中,法的价值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法的价值是法的精神内核所系。没有实现法的价值的法的实现,就会走向法本身所期望的反面。只有实现了相应的法的价值,才能说有真正的法的实现存在。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539页。
总之,无论是法的价值冲突不被解决或不被很好的解决,法律都同样不能转化为客观的社会现实,法律的实施都会成为问题。人类创制法律的目的显然在于实现它对社会生活的实际效用,而不是仅为人类的精神生活增加一个简单的道具。法的实现的过程,从法的价值角度,也就是一个一个价值冲突被解决的过程。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54页。
2.法的价值判断
法的价值判断首先即是法的价值感觉,但是他不应当经仅仅局限于法的价值感觉。因为没有理性化的感觉,总带有天然的缺陷。……
法的价值感觉的理性化,是法的价值判断在价值感觉的基础上的深化和完善。这种理性化就是要克服法的价值感觉的个别性、随意性和非理性,以追求法的价值判断的公认性、确定性与科学性。实现价值判断的理性化,必然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的素质。法律工作者不是法律工匠而是法律工程师,其必须具有作为基础的法律知识。在必要的法律知识之上,还需要把握法的基本价值与整个价值体系,具有运用价值判断技术,将价值判断理性化的能力。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31页。
法的价值判断是法律判断的结果,也是法的价值评价主体根据一定主体的需要,衡量作为价值客体的法或法现象是否满足一定主体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一定主体需要的一种判断。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16页。
法的价值感觉是包含在法律感觉之中的。人们在开是社会化的时候,即开始了包括法的价值感觉在内的法律感觉。一旦他面对特定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就可以自然作出法的价值判断。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29页。
价值判断的冲突表现为立法的矛盾。或者说,立法的冲突是由价值判断的冲突所导致的。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21页。
价值判断是执法官员的基本活动。执法官员的执法活动也是一个若干价值判断交替或同步进行的过程。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23页。
价值判断的改变表现为立法的变化。也即,立法的变化是法的价值判断变化的重要体现。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22页。
立法需要以一定价值判断作为确定其价值指向的手段。立法不过是一定价值判断的记录。立法者在立法之前,总是有自己既定的价值追求和目标的。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20页。
就好像视觉和听觉对光和声音的“感觉”那样,该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法律价值判断若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条件,也会形成条件反射,法律价值判断完全变成了一种“感觉”。这就是所谓的法律“感觉”。
--[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251页。
为了对法律价值判断进行合理化作业,我们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应明确构成价值判断及准的法律价值的内容,及其法律价值体系的结构。……
第二,依据法律价值判断过程中的技术性的要素,对每一个价值判断进行合理化。……
--[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252页。
社会价值乃至法律价值,是为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而存在的,因此它或多或少为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共有。因此,可以认为,对于判断主体来说,价值判断,这种行为是一种以价值的优先选择为媒介的、具有高度主观性的活动,价值判断内容的客观性只与以相同的社会价值获得行为动机的人们的范围大小相应--只在社会中的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之间通用。就此而言,“法律价值判断客观性”的程度是与支持构成该判断基础的价值体系的人们的数字相一致的。
--[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246页。
法的价值冲突的不违法解决方式,是指冲突着的法的价值主体采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达成冲突价值及其认识的统一,从而解决价值冲突的方式。反之,如果冲突着的法的价值主体采取违法的方式,是冲突着的价值和价值认识统一起来。这种解决价值冲突的方式就是违法的价值冲突解决方式。是采用部委法的解决方式或是采用违法的解决方式,是与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56-657页。
在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上,如能有得无失,为无成本或零成本,无代价或零代价,何乐而不为呢?当然谈不到补偿问题。然而,在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或许不得不因追求某种价值而耗费一定成本,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另一种价值,形成一定数量的“失”。这是就必须坚持补偿有余的原则,争取得大于失。在“得”补偿了“失”之后尚有余裕,就可以说,能“得”的方案从得失上讲是可行的。否则,如果得失相当就徒劳无益,如果得小于失,就无益有害。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 668页。
在法的价值冲突中以最佳效益原则来解决冲突,无疑是相当重要的。可供选择的若干个价值方案中,所选择的价值方案Sx必须是在可供选择的范围中效益最佳的。……
……
最佳效益原则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68页。
在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最有必要的首要之举在于对各种方案进行成本测算。其目的在于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确定取舍,确定位列,实现最佳的价值取舍或最有效益的价值位列组合,达到最佳的价值效益。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67页。
以民主的方式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系指以民主作为解决价值冲突的过程和手段的冲突解决方式。……
以专制方式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系指以专制作为解决价值冲突的出发点、过程、手段和归宿。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56页。
立法环节中的价值冲突是经常的价值冲突之一。在立法上的许多争论和矛盾都可以归因于价值冲突。具有不同价值认识的立法者在同一个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它们会有不同的立法主张。不同立法主张之间的冲突中也就包含着相关的法的价值冲突。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41页。
法制原则,包括法律至上原则,是法的价值冲突解决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在法律设定有价值准则的时候,遵守既定的价值准则是最为必要的。有法律作为根据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64页。
法的不同价值准则具有不同的价值目标。它们之间难免会有相互的矛盾。从法的价值的准则来看,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冲突,秩序与正义的冲突,平等与正义的冲突,秩序与人权的冲突,秩序与理性的冲突,等等。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34页。
人们认识的法的价值冲突或许是客观真是存在的,或许是主观虚拟产生的。那种客观存在的,非因人们误解产生的法的价值冲突,可以称之为法的价值的真实冲突;那种非客观存在的,仅是人们主观误解而以为存在、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法的价值冲突,可以称之为法的价值的虚拟冲突。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45页。
从法的价值的观念来看,发的价值冲突表现为主体自身的法的价值观冲突和主体相互的法的价值观冲突。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39页。
法的有的价值冲突并不能因主体认同而获得解决,于是法的价值冲突的外在统一就成了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重要方式。所谓外在统一,是相对于主体认同而言的。它是法的价值主体面对法的价值冲突不能通过主体认同获得解决而不得已才为之的解决方式,因而也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方式。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54-655页。
主体自身的法的价值观冲突是由主体多重属性、多重联系的相互矛盾所导致的。同一主题,包括同一个体、同一群体除了自身的复杂性之外,都处于复杂的社会背景之下和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中,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就可能产生不同的法的价值认识和法的价值期求。多项法的价值不可协调或不可统一,就必然会出现法的价值观冲突。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39页。
从法的价值冲突的形式来看,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二元价值冲突和多元价值冲突。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46页。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首先可能通过主体认同方式解决。法的价值主体对冲突着的法的价值产生了共同的认识,并在此共识的基础上又产生了共同的价值决策,法的价值主体因此公示、共同决策而是法的价值冲突得以解决的方式,即是法的价值冲突的主体认同的解决方式。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54页。
法的价值冲突可能是从抽象意义上讲的、一般而恒久的冲突。……在并不置身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并不表现为现实的社会矛盾的时候,这些冲突的存在仅是纯理念的形式,称之为抽象的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也可能从实在意义上讲的、具体而特定的冲突。……
法的价值的具体冲突是抽象冲突的现实化。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46页。
不同法的价值准则和法的价值观念各自内部和相互之间的矛盾,就是法的价值冲突。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33页。
主体相互的法的价值观冲突又可以分为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法的价值观冲突。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39页。
要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必须首先确立一些最基本的准则。我以为这些最基本的准则主要包括:
应当始终坚持法的基本价值,并确保法定价值优先。
应当拒绝纯粹抽象地谈论法的价值优先选择,强调价值的取舍和位列应根据具体的价值冲突状况及其相关因素来确定;
应当拒绝对具体地衡量、评判法的价值问题,强调具体与抽象、现实与未来、目前与长远的有机结合;应当拒绝用单一的“利害”标准或“苦乐”标准进行价值计算也拒绝根据某种中心来决定价值取舍或位列,主张从实在与理性、具体与抽象、现实与未来、个别与一般的结合出发,进行全面估价,再作出价值决策。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6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