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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律价值观

   法律价值观也和其他价值观一样,它深受人们的阶级立场、世界观、方法论、民族传统和认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同的人的法律价值观之间就没有任何共同性;相反,由于法律本身价值的客观性决定了不同的人也会有近似甚至是完全相同的法律价值观。
--杜飞进主笔:《法律价值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版,第23页。

   法律价值观也和其他价值观一样,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它在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以来,不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而且也必将随着人们在实践中所取得的科学认识的提高而不断进步,任何与时代相悖的法律价值观,必将随着生产的发展、文明的提高、社会的进步而被扬弃。
--杜飞进主笔:《法律价值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版,第25页。

    所谓法律价值观就是指法律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在人们的意识中的反映,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保证及其综合。
--杜飞进主笔:《法律价值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版,第22页。

    法律价值观是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态度、认识、信仰、评价。……法律价值观决定和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趋向和行为选择。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233页。

     可见,法价值观以法价值、法价值关系为客观内容,然而却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对法价值关系的反映。它是法价值主体以其需求系统(需求模式)为基础(根据),对法价值、法价值关系的整合(选择、调整、组合)而形成的观念形态。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430页。

     法的价值观是人们对于法的价值的思想意识。他也如同其他价值观一样,在广义上包含着人们对特定价值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大部分。在狭义上仅指人们对于法的价值的一种概括认识。而理性程度很高的法的价值认识,往往被归入法的价值论范畴。
法的价值观是一种超法律因素。法的价值观不是法的物质形态的内容。他超越于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和法律行为。……法的价值观直接主导了人们相关行为的意志内容与目的追求。
     法的价值观对立法、执法、守法都具有影响。……法的价值观直接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法的价值观反映着法的价值冲突。……不同的人会拥有不同的法的价值观。法的价值观回收文化发展,包括思想道德、社会哲学等发展的影响。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16-18页。

      所谓法价值观,是主体以其需求系统为基础,对主体与法律之间的价值(价值关系)进行整合而形成的观念形态(即思想和思想体系),他综合地体现了主体的愿望、要求、欲望、理想、需要、利益等等。这一定义有两点要注意:第一,法的价值观并不直接以愿望、要求、欲望、需要表现出来,它以一定的思想体系来综合体现这些因素。第二,这里所谓的整合,包含有选择、调整、组合等意思,它强调法主体的能动性。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428页。

     法价值观是知、情、意、践的沉淀和升华,是主体以其自身需求结构为媒介,投射出法律对主体的意义(关系)。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429页。

      而法价值观一旦形成,便成为法价值主体内在尺度的观念形式,形成了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评判机制。法价值观的评判性的根据在于法价值观中包含着评价标准,即包含着评论法律、法律文化、法律现象、法律行为方式的尺度,法价值主体在其现实活动过程中,总是自觉不自觉地首先用价值观去量度、评判、裁定现实事物或法律现象。……可见,法价值观对法律、法律现象以及法律行为有一种过滤作用。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433页。

     构成法价值观的基元要素主要有:法价值的评价标准、法律理想和法律态度。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434页。

     法价值观的评判及只说明法价值观内含着价值标准,即具有强烈的倾向性。它决定着法价值主体实践活动的价值取向,因而法价值观具有定向性或称指向性。法价值观的定向性以其意向性为基础。……在法价值观的内容中,既包含着现实的、客观存在的法价值观系,也包含着潜在的、想象的、希望的、理想的东西。换言之,在法价值观中,凝聚着法价值主体的强烈意向。由此铸成了法价值观念的意向性倾向。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4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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