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的法的价值是一定法律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的监督,甚至法律宣传、法律教育、法律学习的思想基础。任何法律活动必须以一定的法的价值观念作为依据,并以追求特定的法的价值为其动因。因此,法的价值观必然成为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目标导向,指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从事法律活动。指导人们法律行为的趋向,校正人们法律行为的过程,指明人们法律行为的目标,都是法的价值的指引功能的具体体现。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36-37页。
法的价值的评判功能是十分明显的。人们往往根据自己对有关法及其现象的价值评判来确定自己的法律态度,做出自己的法律行为。如果人们对某种法或法现象作赞赏、肯定等正向的价值评判,那么他们就会对该法或法现象持认同、服从的态度,并且较好地依法办事;如果人们对某种法或法现象作反对、否定等浮想的戒指评判,那么他们就会对该法或法现象持抵触、拒绝的态度,并且不愿依法办事。法的价值影响着人们的法态度和法行为。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38页。
法的价值的整合功能主要表现在法的价值能使各种法、法现象,包括法规范、法部门、法意识、法作用等相互吸收、相互融合而趋于一体。……
法的价值的整合功能,他能使法和其他法现象与社会生活、社会发展间相互整合,从而使法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历史时期内以不变应万变,及时地适应社会需要,有效地调整社会生活。法的价值之所以具有是法、法现象与社会相整合的功能,是因为,法的价值是人冀望于法,法有作用于人的存在,它本身就是社会基础、法、人脑思维三者交互作用而在法和人脑中的反映,它尽管与法的规范同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但是它比法的规范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变化性、灵活性、适应性。因而他就能使法或法现象与社会有机地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制体系或法制机制。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