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358-359页。
某些干部不了解政治法律工作和经济建设的正确关系,他们忽视政治法律工作对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决定作用,错误地认为国家只搞经济建设就行了,用不着加强政治法律工作。必须指出,……没有政治法律工作的加强和发展,就不能保障我们的经济建设。
--董必武:《五年来政治法律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加强守法思想问题》,载《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72页。
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经济基础
……
2.限制、改造或消灭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
……
3.稳定经济管理秩序,巩固经济基础
……
--章若龙、李积桓主编:《新编法理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83-84页。
法律对经济具有极大的反作用。法律对在正常经济交往中形成的等价交换关系、所有权关系予以确认,使其具有确定性,有利经济的发展,减少经济费用;法律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以利生产的发展,以利提高经济效益;法律变革落后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推动经济的发展。
--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183页。
法对经济基础以及通过经济基础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按其性质来看,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起进步作用,即当法律维护与促进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先进的生产关系时,必然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的作用无疑是进步的;另一类起反动作用,即当法保护的基础是腐朽的生产关系时,当然就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阻碍社会的前进。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134页。
法一旦产生,就直接而集中地体现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要求,成为一种积极的力量,它可以限制削弱和摧毁旧的经济基础,制裁被统治阶级和一切势力对现有经济基础的破坏,积极促进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对自己赖以存在的基础起服务的作用。
……当它为旧的落后的生产关系服务时,由于这种生产关系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它就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妨碍社会经济前进的反动力量。
--王勇飞、王启富主编:《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55页。
经济生活既为社会生活之一部,而法律规范又为社会生活规范之一种,则经济自当籍法律以规范其秩序。
--郑玉波:《法学绪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13页。
经济生活,系以自然的法律原理为基础,而关于其微细节,则有赖乎法律技术之完成。
--梅仲协:《法学绪论》,(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5年版,第45页。
法也是如此:产生了职业法律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部门,这个部门虽然一般地是完全依赖于生产和贸易的,但是它仍然具有反过来影响这两个部门的特殊能力。……
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而这种倒置--它在被认清以前是构成我们称之为思想观点的东西的--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程度内改变它,我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83-484页。
法律可以使一种生产资料,例如土地,永远属于一定家庭。这些法律,只有当大土地所有权适合于社会生产的时候,如象在英国那样,才有经济意义。……但是,土地析分的状态是否例如通过法律永远固定下来了呢?尽管有这种法律,土地所有权却又集中起来了。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规定。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1页。
经济的权力与军事的权力不同,它不是原始的,而是派生的。在一国之内,它依赖法律;在国际交往上,它仅就细小问题依赖法律,但是一牵涉到重大问题,它就依靠战争或战争威胁。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载《罗素精品集》(中译本),王雨等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版,第262页。
在单一国家的内部经济关系中,法律应对榨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予以限制。个人或团体必须对他人所渴望的东西拥有完全的或部分的专利权。专利权可通过法律形成;例如,专卖权、版权和土地所有权。……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载《罗素精品集》(中译本),王雨等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版,第272页。
如果没有一个极其独特的法律秩序--除非在公法秩序的架构之内,这种法律秩序不可能发展出--经济制度,特别是现代形态的经济制度,肯定不可能存在。现今的经济生活依赖通过契约而获得的机会。……现代商业通讯的节奏需要一种以迅捷并可预期的方式运作的法律制度,即由最有力的强制性权力保障的制度。最后,现代经济生活自身已经摧毁了那些曾经作为法律乃至法律保障载体的其他联合体。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中译本),李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9-4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