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第一个要素,自然是人民。……
人民虽为国家的一个要素,而构成一个国家的人民,实际上却不必都属于一个民族。……
国家的又一个要素为土地。现代国家无一不有一种固定的土地。……
国家的第三个要素,就是主权。……一个社会如果有一个特定人或特定机关,在法律上,又能行使下述两项具有特性的权力,那个社会便成国家;那种权力,便是主权。这两个特性是:其一,那个特定人或特定机关,能决定属于那个社会的一切分子(个人与团体)的权利与义务并能决定他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而不受任何更高的法定权力的支配。其二,那个特定人或特定机关,能以自己的实力,强制那个社会的分子,服从其命令。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5-27页。
国家是人口、领土、主权三者的总合体。
--阎铁力、沈火林:《政治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32页。
一个国家不仅在空间中存在,而且也在时间中存在,如果我们将领土看作国家的一个要素,也就必须将国家的存在期间当作国家的一个要素。当人们说在一定空间内不能存在一个以上的国家时,显然这意味着同一时间的同一空间内不能存在一个以上的国家。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4页。
根据传统理论,国家的第二个要素是人民,即居住于国家领土内的那些人。他们被认为一个统一体。就如国家只有一片领土一样,所以它也就只有一个集合体的人民;正如领土的统一体是一个法学上的的,而不是一个自然的统一体一样,所以人民的统一体也复如此。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0页。
国内法律秩序之效力,除时间、空间与人的问题以外,还有关于这一秩序可以调整的事项问题。这就是国内法律秩序的属事效力范围的问题,通常就体现为国家在其对国民的关系中有多大权限的问题。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0页。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它的国民。……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16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