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者通常将正义分为制度正义、程序正义、形式正义,我们认为这是可取的,这是按正义涉及的不同领域对正义所作的划分。
--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65页。
平均的正义,系私法所支配的范围;法律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为公法支配的领域。
--梅仲协:《法学绪论》,(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5年版,第65页。
形式正义或抽象正义可解释为一种行动原则,根据该原则,凡属于同一主要范畴的人或事应予一样对待。
--[比]佩雷尔曼:《正义、法律和辩论》,D.Reidel出版公司,1980年版,第11页。
在伦理上,我们可以把正义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它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理想关系。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译本),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73页。
这里我所讨论的是分配的正义,即体现在善恶分配中的正义,还有一种报应的正义(如惩罚)……
--[美]弗兰克纳:《伦理学》(中译本),关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07页。
亚里士多德所划分的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的种类,为各人应得的归于各人的原则在政治和社会行为方面得到检验指出了主要的检验场所。另外,还有一个契约正义的领域,该领域是正义概念的范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所扩及的方面。
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平均正义便开始起作用。那么,要求对过失作出赔偿或剥夺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就成为势在必然了。平均正义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被赋予了司法或准司法权力的机关执行的。它的主要适用范围乃是合同、侵权和刑事犯罪等领域。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中译本),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4-256页。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作为公平的正义还有一个特征,它把处在原形状态中的各方设想为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总是表示着某平等,那么形式的正义就意味着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属于由它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
在某些特殊情形中,通过违反规范来减轻那些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的困苦也可能不失为上策,但我们为这种事的辩护究意能走得多远(特别是在损害以信任现行制度为基础的期望的情况下),仍然是政治正义领域中的一个很纠缠人的问题。总起来说,我们所能说的就是:形式正义要求的力量或遵守制度的程度,其力量显然有赖于制度的实质性正义和改造它们的可能性。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7页。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正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亦即,它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在那里:(1)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正是它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础条件。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