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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主体

    由于一般法律关系是宪法规范和法律中的一般性规定普遍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因此,一般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范围具有很大的广泛性。……我们可以将一般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类:1)社会构成。即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等行政区域。……2)社会共同体。即人民、阶级、党派、民族等等。……3)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4)社会组织。……5)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人。
——董国声:《试论社会主义一般法律关系》,载《法学》(京)1988年第12期,第37页。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
    3.国家
——章若龙、李积桓主编:《新编法理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428—432页。

    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通常人们把法律关系的主体解释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或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
    衡量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是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是看他(它)们是不是权利的主体。……因而权利的主体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主体。
    ……
    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人民……阶级……民族……国家和国家机关……个人(包括我国公民、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包括经济法人、政治法人和文化法人)
     ……
    介于个人和法人之间还有一种性质不甚明确的主体,即“合伙”。关于合伙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它是法人,有的学者认为它是自然人的组合,不属于法人的范畴(笔者持这种观点)。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169—174页。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团体人两大类。
     ……
     自然人(Natural Persons)一般指有生命的、有血有肉的人。严格说来,此说并不准确,自然人应指有生命的、具有法律人格的人。
     ……
     团体人(People’s organization)指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法律人格、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除自然人以外的任何实体,可分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两大类。
——周永坤、范忠信著:《法理学——市场经济下的探索》,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73—74页。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它是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
    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以下几类:
   一是我国公民。
    ……
   二是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
    ……
   三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
   四是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它们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五是国家。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311—313页。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
    ……
    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
    2.集体主体。
    ……
    3.国家。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382—386页。

    法律关系具有三个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
    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是不同的,总的说来,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人民……阶级……政党……民族……国家……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207—210页。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也就是由法律对其行为加以调整的人。不过,法律上称的“人”与日常用语所称的“人”有不完全相同的含义。法律上所使用的“人”的概念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
    在法律上,国家或国库也常常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有的学者亦将其列为特殊法人。此外,有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也在一定范围内参加法律关系,如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联产承包户、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等等。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63—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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