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仍法所规律之人类社会关系。
——吴学义著:《法学纲要》,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86页。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1版,第99页。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各个部分的综合体,其中不仅有属于思想社会关系领域的部分,而且有属于物质社会关系的部分。
      ……
     法律关系在内容上的基本性质就是综合性。除了人们在法律领域的各种思想社会关系中适合于法律调整的部分或内容,而且还包含与物质社会关系中适合于法律调整的部分或内容,以及人与自然界形成的生产力关系中适合于法律调整的部分或内容。
——张志铭:《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新探》,载〈京〉《法学》1988年第10期,第13—14页。

      一般法律关系就是宪法和法律中的原则性规范、纲领性规范以及确认公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职权和基本权利义务等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普遍调整的结果。
——董国生:《试论社会主义一般法律关系》,载〈京〉《法学》1988年12期,第35页。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学词典》(第三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11月第三版,第668页。

      法律关系是凝结着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和结果,是法的价值得以表现和实现的方式,也是法律秩序的存在形态。
——张文显:《法律关系论纲——法律关系若干基本问题的反思》,载《天津社会科学》1991年第4期,第68—73页。

     [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法、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
——邹瑜、顾明主编:《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1040页。

     其一,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二,法律关系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
     ……
     法律关系是来源于某一事实关系而又不同于这一关系的一种具有新形式的社会关系。
     ……
     法律关系必然构成法律规范与实际社会关系之间发生作用和影响的一种中介形式。
     ……
     在此,实际社会关系(事实关系)是第一性的,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依据和内容本身,它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别;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它是实际社会关系的法律外衣,从属于一定的社会关系。
——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504—507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张文显著:《法律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160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周永坤、范忠信著:《法理学——市场经济下的探索》,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71页。


     法律关系是经法律规范调整的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是国家意志的具体表现,它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征。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310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372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主体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人们相互之间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一类。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200页。

     法律权利或法律义务一旦为法律所确定,就会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即法律在调整社会成员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权利与义务要素构成。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99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58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41页。

    在法律调整中应当把两类关系区别开来,法律关系和受法律关系调整的社会关系,不能把法律关系和受它调整的社会关系混同起来,这种被调整的社会关系虽然适应着法律规范而被导入法律关系的范围之内,但它本身并不能变成法律关系。
     ……
    把法律关系的概念确定为法律范围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为断定可能借助于法律规范变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为法律关系这种唯心主义结论,大开了方便之门。
——[苏]A·K·斯塔利格维奇:《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理论的几个问题》,载《政法译丛》1957年第5期,第3—5页。

    我们应该设法把我们每一个人对世界上其余人的全部法律关系,聚集在一个概念之下。不论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构成是怎样,这些法律关系在集合起来后,就成为了一个概括的权利;只要我们仔细记着,在这个用语中不但应该包括权利并且也应该包括义务,则我们对于这个观念就很少有误解的危险。
——[英]梅因:《古代法》(中译本),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2页。

     法律关系[Jural relations]:用最一般的方式观察法律人格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术语。从承认任何两个法律人格者之间通常都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这一命题出发,就可以说,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与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是对立的。
——[英]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8

贡 献 者:搜可

标  签:法律关系

参考资料: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6 queries, 136 - Cache, 604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