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行为
人的行为是在思想动机指引下的,可以观察和记录到的、或说表现于外的主客体的相互作用。简言之,行为就是表现于外的主客体相互作用本身。
--武步云著:《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40-141页。
伦理学认为,所谓行为,通常是指人类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的一切动作,有时也用来泛指各种社会动态和自然现象的运动。
在社会学看来,人类的行为是社会性的行为,是指两者或两者以上的个人之间有形无形的报酬的交换。
心理学认为,行为是有机体在环境影响下所引起的内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外在反应。
行为科学把各种行为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在这个前提下,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是一个机体的机能中用以作用于外界或与外界打交道的那个部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有机体接受刺激,产生需要,这种需要,可能为了调整体内生理状态,也可能为了调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了满足这种需要,人们进行一定的活动,就叫做行为。
--李林:《法制的理念与行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117页。
人类行为是由主体需要驱使的,主体为了获得资源和维护既得资源而自觉进行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的。
--谢邦宇等著:《行为法学》,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91页。
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