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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律行为的评价

    对行为的法律评价是全面评价。法律不仅要评价行为的内在方面,而且要评价行为的外在方面。但是行为的外在方面是法律评价的重心。法律对行为外在方面的评价又以行动为中心。
    法律评价之目的和作用在于更好地对人们的行为实施法律调节。法律评价对行为者本人和其他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反馈信息,对动机起激励、强化或抑制作用。对一个行为作出“合法的”肯定性评价,把肯定性法律后果归结于它,对人们无疑是一种法律激励或动员;而对行为作出“违法的”否定性评价,则会抑制作出同类行为的动机的产生,以此加强法律对行为的指引作用。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7-149页。

    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实质上是如何区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以及如何对它们进行法律调控。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第一,凡法律规范明确作了规定,行为在一切主要方面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的,就属合法行为。这称为法定主义。第二,凡法律没有禁止的,但又符合法律原则的要求,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属合法行为。这称为宽容主义。
    第一类合法行为即狭义的合法行为,第二类合法行为即推定的合法行为,是广义的合法行为。合法行为的法律调控就是法律给予合法行为的肯定性评价。法律对合法行为肯定性评价的程度,是由行为本身所产生的社会有益性的大小来决定的。
    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要求、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根本特征有两个:第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是具有违法性。
    对违法行为的评判的唯一标准是法律,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出评。评判违法行为应从四个方面着手:违法行为的客体;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59-2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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