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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可分两类: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02页。

   从法律类型来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奴隶社会的、封建社会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从法律部门来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宪法性的、刑法性的、民法性的、行政法性的,等等;从法律本身结构的稳定程度来看,法律行为又可分为刚性的、柔性的以及刚柔相济的;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法律行为又可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的,或者分为授权性、禁止性和命令性的;从法律形式来看,法律行为则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根本法的和普通法的,一般法的和特别法的,实体法的和程序法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等等;从法律所确定的法制过程的意义来看,法律行为又可分为立法性的、执法性的、守法性的和护法性的;从是否遵守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律行为又可分为合法性的和违法性的;从法律行为的函数公式来看,法律行为又可分为危害社会的、适应社会的和补益社会的,等等。
--莫纪宏:《法律行为的几种透视》,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8年第3期,第37-44页。

   (1)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实际上所实施,可以划分为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
   (2)根据法律行为的不同性质,可以划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3)根据法律行为主体的不同,分为自然人行为、法人行为、国家行为、最高权力机关的行为等。
   (4)根据法律行为主体的数量不同,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5)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作为法律行为不作为法律行为。
   (6)根据法律行为的部门不同,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等。
   (7)根据运动的过程来划分,分为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守法行为等。
   (8)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来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律行为和诉讼法律行为。
--武步云著:《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7页。

    法律行为除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外,还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以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个体法律行为、群体法律行为和职务法律行为;以法律部门为标准,可分为宪法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婚姻法律行为等等。
--谢邦宇等著:《行为法学》,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112页。

    根据主体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作为的法律行为和不作为的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在法律体系中系属的层次和序列的不同,可分为部门法律行为、类法律行为和规范法律行为。
    依照国家法制体系调整与控制法律行为的机制及其过程的不同,可分为制定法律的法律行为、适用法律的法律行为、解释法律的法律行为、遵守法律的法律行为等。
特殊的法律行为,包括适用类推的法律行为、紧急避险的法律行为、正当防卫的法律行为。
--李林:《法制的理念与行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134页。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法律容许行为。合法行为指人们实施的合乎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指的是一切不符合现行法律要求、超出现行法律所容许的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容许行为是指那些虽然不为国家法律所积极倡导,但同时也不为国家法律所明令禁止,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为法律所容许的行为。在受法律调整的方式上,法律容许行为可以分为公开的法律容许行为和隐含的法律容许行为两大类。
--李双元、张茂:《法律容许行为初探》,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第48页。

   法行为的范围很广。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行为分为立法行为与司法行为;违法行为与守法行为;权利行为与义务行为;个体的法行为与群体的法行为;民事方面、刑事方面、行政方面的法行为,等等。
--宋涛:《对行为动机的研究是行为法学的重要课题》,载《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崛起》,黎国智、马宝善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页。

   法行为按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如按照行为的性质,其分类和各法律部门相一致,如婚姻法行为、劳动法行为、民法行为、行政法行为、犯罪行为,等等。按照行为主体来划分,有个人法行为、集体法行为、;国家法行为、领导法行为等。
--郭宇昭:《“法行为”研究的基本范畴》,载《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崛起》,黎国智、马宝善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

   以法律行为所依存的法律所属的法律部门为标准而把法律行为分成:宪法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等。
除此之外,还可作以下基本分类: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行为;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256页。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行为可作以下分类:

    (1)根据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个人法律行为、集体法律行为、国家法律行为。
    (2)角色法律行为(职业行为)和非角色法律行为(非职业行为)。这是根据行为是否出自和符合特定法律角色而作出的分类。
    (3)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4)积极的法律行为与消极的法律行为。根据行为的具体方式不同,可作此类划分。
    (5)抽象的法律行为与具体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生效范围的不同,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抽象的法律行为与具体的法律行为。
    (6)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这种分类是以法律行为成立是否需要以一定形式或生效要件为标准。
    (7)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按照行为与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一致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1-284页。

     从公民依法律和法律工作者依法处理法律关系的角度,可作如下分类:
    (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这是根据法律行为主体所做的分类。
    (2)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这是根据行为是否出自和符合特定法律角色而作出的分类。
    (3)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4)自为行为与代理行为。
    (5)行使权利的行为与履行义务的行为。
    (6)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这里“积极”(positive)与“消极”(negative)不含正或负的价值意思,而仅指“作为”或“不作为”两种行为方式。
    (7)主行为与从行为。这种分类在两种意义上进行:一是以两种行为之前提与派生的关系进行分类。二是就同一行为的两重法律意义的关系进行的分类。
    (8)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9)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这是以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以一定形式或生效要件而作出的分类。
   (10)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
   (1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这是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而作的分类。
   (12)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这是根据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的分类。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142页。

   (一)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与不违法行为
   (三)个人法律行为、群体法律行为和国家法律行为
   (四)作为的法律行为和不作为的法律行为
   (五)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六)宪法行为、行政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
   (七)法律许可的行为、法律要求的行为和法律禁止的行为
   (八)预设法律行为和现实法律行为
   (九)法律制定行为、法律解释行为、法律适用行为、法律遵守行为和法律监督行为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137页。

   (一)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性行为;
   (二)积极法律行为(作为)消极法律行为(不作为);
   (三)具体法律行为、抽象法律行为;
   (四)个体法律行为、抽象法律行为。
――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51页。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集合行为;
   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要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袁坤祥编著:《法学绪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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