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行为,我们将它称为“法律行为”。所谓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是指无论是行为主体、行动方式或客体(对象),都应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合法权能的人,行为方式和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所允许的或禁止的,因而它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这就是法律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
--武步云著:《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6页。
我们对法律行为一般特征的认识是:(1)法律行为都起因于主体需要,并对社会造成影响,产生社会后果;(2)法律行为的主体都是法律所确认的行为主体,无论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其主体资格都有法律规定;(3)法律行为是主体的意志行为;(4)法律行为的方式都有法律规定;(5)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后果;(6)法律行为受国家强制力控制。
--谢邦宇、黄建武:《法行为的一般研究》,载黎国智、马宝善主编:《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崛起》,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
法律行为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客观性、主观性和能动性等四个基本特征。
--李林:《法制的理念与行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22页。
法律行为最主要的特征在于法律性和意志性。
法律行为的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以法律规范的确切规定为前提,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第二,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意志和意识的有无或强弱,是构成法律行为的必要主观条件。无意识无意志的外部举动,不属于行为当然也就不属于法律行为。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251页。
法律行为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是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行为,即具有法律意义。
(2)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它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合法行为会受到国家承认、保护、奖励;违法行为会受到国家否定、取缔、惩罚。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1页。
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社会性。法律行为的社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人的行为是社会的产物,即受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并且是从社会习得的,而不仅是自然的禀赋。②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行为是社会关系的创造者。③人的行为是社会互动行为,即引起他人行为的行为。④法律行为是其他社会行为的形式或一个方面。
(2)法律性。法律性是法律行为区别于一般社会行为的根本特征。①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②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③法律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
(3)可控性。法律行为是可以控制的行为,既可以受到法律的控制,又能够受到个人的自我控制。
(4)价值性。法律行为的价值性在于:①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②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③法律行为是一种对象性的实践活动,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④法律行为是一定社会价值的载体,人们可以用善恶、好环、利害等范畴进行评价。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13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