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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律行为

   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02页。

   从法理学方面来说,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使法律关系产生、存续、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李林:《试论法律行为的性质与特征》,载《宁夏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第61页。

   按照形式逻辑的概念定义法,即概念等于种概念加属差,我们可以把法律行为代入社会行为种概念中去,属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如果从法律行为之性质来确定属差,那么属差便是“由法律来调整的”,这样来看法律行为的定义,即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行为(定义一)。如果从法律行为在法制过程中的作用来考察属差,那么法律行为的定义就是:法制人在法律心理的作用下为达到法律价值目标而实施的社会行为(定义二)。综合这两种定义的优点,我们又可以给法律行为下一个比较全面的定义,即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的,法制人在一定的法律心理支配下而实施的,能够实现法律价值目标的社会行为(定义三)。由于法制人实质上指各种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价值目标可以广义地理解为法律关系状态,我们也可以把法律行为看成是由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一定的法律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存续、变更和消灭的社会行为。
--莫纪宏:《法律行为的几种透视》,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8年第3期,第37-44页。

   所谓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可以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的作为、不作为。
--章若龙、杨一平:《行为法学与法行为学》,载《现代法学》,1990年第3期,第77页。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指由法律所规定和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因而也是实践法律的行为。
--武步云著:《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6页。

   法律行为是法定主体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法律所控制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谢邦宇、黄建武:《法行为的一般研究》,载黎国智、马宝善主编:《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崛起》,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

   法律调整过程中发生的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
--郭宇昭:《“法行为”研究的基本范畴》,载《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崛起》,黎国智、马宝善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2页。

   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规范作为阶级社会调整与控制人们行为的方式的集中体现和必然结果,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一部分,从法理学方面来说,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使法律关系产生、存续、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李林:《法制的理念与行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19页。

   只有那些由法律加以调整和作出评价的行为,才是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即法律行为。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02页。

   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

   我国法学一般在以下三种意义上使用行为:(1)单纯的外部举动,即非基于意识和意识支配的行为。(2)意识的外部举动。(3)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
我国的法学家尤其是法理学家是在广义上使用法律行为的概念,基本上都把法律行为解释为“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或“由法律所调整、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0-281页。

   中文有“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其原初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但是,在一般法学理论论著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而不限于狭义的合法的表意行为。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页。

   法律行为就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页。

   法律行为乃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上效力之行为也。
--袁坤祥编著:《法学绪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64页。

   具有合法权能的人所做的、能够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或产生法律上可能且允许的后果的意思表示或意愿宣告。
--《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93页。

   凡国家、国家机关、公务员、法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底意志之结果的法律事实,名曰法律行为。
--[苏联]杰尼索夫:《国家与法律理论》(下册),中华书局1952年版,第449页。

   在另一些情况下,苏维埃法律规范把个别人本身的行为看作是这些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产生、改变或消灭的根据。这种现象在法学上叫做法律行为。
--玛·巴·卡列娃等:《国家和法的理论》(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456页。

   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律行为正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行为的法律性质等于行为与法律规范的关系。行为只是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决定并且也只有在这一范围内才是一个“法律”行为。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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