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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义务

   言朋友之义务,在切真以升于善道也。
--徐干:《中论·贵验》

   法律上关于义务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表现为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或保证权利人(有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法学词典》(增订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8页。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这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既可表现为按照权利享有人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表现为抑止一定的行为。
--北京大学法律系编:《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1984年版,第388页。

    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权利相对应。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697-698页。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为义务人规定的必要行为的尺度,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遵守这种尺度,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451页。
   
    “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必要行为尺度。
--谢邦宇、黄建武:《法行为的一般研究》,载黎国智、马宝善主编:《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崛起》,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53页。

     法律义务是法律权利的对称,是指法律规定权利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之约束,是保证法律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32页。

     广义上的义务是指社会主体对他人和社会所承担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页。

     而义务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即从相反的方面对行为自由的认定,或者说是行为自由的负值形态。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义务者。受法律之强制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是也。
--朱贞白:《最新法学通论》,上海法政学社,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版,第60页。

     义务云者,谓应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上拘束。
--吴学义著:《法学纲要》,中华书局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版,第94页。

     义务者。谓于法律上之位置。可强要他人行为者也。兹分为三类言之。
     (一)广义  无论对于何权利。皆有此义务。
     (二)普通  谓对于非普通人。而要求其应为之行为也。
     (三)狭义  专对债权而言。较普通尤狭。或谓债务之义务。
--高维浚著:《法学通论》,国立编译馆1943年(民国三十二年)版,第100-101页。

     义务是法律所加于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拘束。
--林纪东著:《法学通论》,远东图书公司1953年版,第138页。

     何为义务?在观念上义务与权利相对立。权利人行使权利,相对人即因受其拘束而生义务。故义务即吾人依法当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
--李岱著:《法学绪论》,台湾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19页。

     所谓义务,乃为保障人类之安宁,义务主体所应受法律之拘束。
--李肇伟著:《法理学》,1979年版,第292页。

     义务者,即法律对于特定人所规定行为或不作为(行为或不行为)之限制也。
--袁坤祥编著:《法学绪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36-137页。

     义务者乃法律上所课之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
--郑玉波著:《法学绪论》,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16页。

     与权利相针对的观念,是为义务。某种权利(例如债权)常以请求特定人之作为或不作为为目的,故此种特定人,即应受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又如某种权利(例如所有权与无体财产权),法律使一般之人,皆不得加以侵害,此项权利的拘束,亦即不作为的拘束是已。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吾人便称之曰义务。
--梅仲协著:《法学绪论》,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5年版,第99-100页。

    作为法律关系要素的义务,是法律关系参与者,应当自身作出一定的行为和应当完成一定的作为或抑制作出一定的作为。
--苏联科学院法学所编:《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495页。

    义务是一种行动方式,它要求最妥善地使用个人的地位要谋求集体的利益。
--[英]威廉·葛德文著:《政治正义论》第一卷,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页。

    义务概念最初是一个道德上的特定概念,并表明道德规范与规范为之订立或禁止一定行为的那个人的关系。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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