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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由哪些国家机关依照何种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判例和习惯等法的存在方式和结构。
--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页。

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作为意识形态,其内容就是它所反映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法的形式则是由这种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换言之,法是物质的内容同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的统一。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

法的形式泛指法的内容的表现形态,即法的内容的各种结构或组织,包括各种部门法的划分、形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其他各种法的分类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制度、法律关系等。在个别法学著作中,将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等同起来。本书并不将二者等同起来。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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