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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法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按照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的不同,可将古往今来的一切法分为不同的历史类型,即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不同的法系,例如将资本主义法分为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按照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等。
在法理学中,常用的法的分类还有下述几种:
第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按照所调整的是一国国内的各种社会关系还是调整各国间相互关系为标准法的形式进行的分类。
第二,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的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对法的形式进行的分类。
第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对法的形式的一种分类。
第四,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依据法是否具有文字表现形式而对法的一种分类。
第五,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依据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对法的形式的一种分类。
第六,公法和私法。
这是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种常用的分类。
--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44页。

从不同角度或标准出发,我们可以对法作不同分类。法的不同历史类型、法的不同渊源,以及不同部门法,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法的某种分类。但通常所说的法的分类是指以下这些分类。首先是对一般国家的法共同适用的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3.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适用范围的不同。
4.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
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这一分类是依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而分的。
有的法的分类仅适用于某一类的国家,如公法和私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普通法和衡平法,等等。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48-49页。

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进行不同的分类。……这里所讲的法的分类,是根据法的某些外部特征从不同的标准、角度出发,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这是法理学中常用的基本分类。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所作的分类。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规定的不同内容所作的分类。
(三)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的地位、内容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
(五)公法与私法
这是资产阶级法学著作中常用的一种分类,并以此作为部门法的基础。
(六)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是按照法的主体所作的分类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56页。

法的历史类型是从本质上对法的分类,法还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形式上的分类,……一般讲法的形式分类有如下几种:
1.国内法与国际法
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
2.根本法与普遍法
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当然,这种分类仅适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
3.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按照法律创制与表现形式,可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
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5.一般法与特别法
按照法律的效力范围,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6.公法与私法
早在古罗马时期,法学家们就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理论。西方资产阶级在早期正式把法分成公法与私法两大类,但对于划分的标准看法不一致。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33页。

一.法的分类的概念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功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二.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的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的分类。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三.法的特殊分类
……而法的特殊分类则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这是以古罗马为来源和后来通行于大陆民法法系的一种法的分类。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方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单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6-89页。

法律分类一般是指为了研究和应用的方便从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一)国际法和国内法。这是按照法律创制和适用主体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二)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按照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围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五)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六)公法和私法。这是按照法律维护的是公共社会利益,还是维护个体私人利益为主要标准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乔克裕主编:《法理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25页。

一.根本法与普通法
二.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状态,在许多法学家那里都是相同的。但对其划分标准的认识却各执一词。
1.权力说。
2.主体说。
3.利益说。也称为目的说。
4.应用说。
5.法律关系说。
通观以上划分标准及其划分,法律关系说较为科学。
三.国内法与国际法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
五.一般法与特别法
六.固有法与继受法
固有法是一国在本国文化、道德、风俗、习惯,以及风土人情基础上,遵循本国法律传统而形成或建立的法律的总称。……
继受法是模仿他国法律所制定的法律的总称。……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66页。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法律作出不同的划分。(1)依法律的实质,可分为:a.公法与私法;b.主法与助法;c.强行法与随意法。(2)依法律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依法律的系统,可分为固有法与继受法,母法与子法。(4)依法律的效力,可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5)依法律的范围,可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
--李龙、汪飞根:“二十世纪中国法理学回眸”,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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