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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的本质

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说有阶级性,但就其各组成部分来说,有的阶级性强,有的阶级性弱,有的甚至没有阶级性。就调整社会公共事务那一组成部分的法来说,有的就不具阶级性。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法律的本质即法律的根本属性,是指法律这一事物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只有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后,才开始真正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这就是阶级性。
--丁邦开、邢鸿飞著:《中国现行法制探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页。

应该怎样认识法的本质?我们认为,法的本质在于它所固有的阶级性、强制性和规范性三者的统一之中。三者互相联系,彼此作用和制约的统一,构成了决定法的性质、状态、形式和发展变化的根本属性,即法的质的规定性。
--李林著:《法律的理念与行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

法的本质指法这种特殊社会规范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其内部所包含的特殊矛盾,从根本上讲,法的本质就是指法的阶级本质,亦即法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维护哪个阶级的根本利益,……
①法是一种国家意志。
②法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
③法的内容最终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卢云主编:《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1页。

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43页。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应对法的本质进行多层次的阐释:
①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说明了法的初级本质。
②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法的二级本质。
③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法的深层本质。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41页。

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法的本质的论述,过去尽管使用“层次”这一用语,但事实上一般都是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的。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可以说是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
……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31页。

就一般的法律来说,它的本质属性是它的阶级性及由其决定并同其在性质上和内容上一致的特殊的强制性和规范性。
--刘瀚著:《法学与法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从三个等级或层次上来认识法的本质。
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第二级本质,是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与纪律,这种自由和纪律表现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权利与义务。
法的第三级本质是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1-43页。

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关于法的本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学说:
(1)神意论。
(2)正义论与理论性。
(3)权力论与规范论。
(4)社会论。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页。

①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②法律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③法律的利益性与正义性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应当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11页。

1.法的第一级本质
……只有当揭示了国家是阶级统治的组织,即使民主的国家其实质也是如此,从而揭示了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质上是在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时,才算揭示了法的第一级的阶级、社会本质。
2.法的第二级的本质
事实上的(或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是法的第二级的本质。在这一级法的本质中,不仅有经济结构的决定性作用,也包含有上层建筑中其他因素的影响。
3.法的第三级和更深层次的本质
……
而这种自由和责任的“根据”又是什么呢?是社会物质生活和一定经济制度的客观需要。
然而经济制度、生产关系也还不就是法的最终“根据”,法的更深的“根据”应当是人的物质生活需要,是生产力的不断解放和发展。
--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223-226页。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这一科学论断的理解,应把握如下问题:
第一,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任性,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是其中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即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被奉为法律”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
第三,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阶级对立社会法的阶级性的集中体现。
二.法的最终决定因素
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最终决定因素是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相互联系的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和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22页。

在明确人的本质的前提下,我们已经清楚地了解到法归概到底是体现社会利益的并由社会力量保障实施的,调整人们之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对法的本质给予如此的认识规定,似乎与某些传统的看法相迳庭,然而它却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分析人的社会的法律现象的必然结论。
--米也天著:《澳门法制与大陆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9页。

在我国法学界,目前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观点基本可以一分为二。一种观点认为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法的规范均具有阶级性;当然不排除还有其他属性(非本质属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整体有阶级性,具体的法则各不一样。
--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法的本质为:法是经济上,政治上居于主导地位的统治意志的反映;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国家则是这种意志上升为法律的中介。
--周农、唐若雷主编:《法理学》,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法的本质是法的内在联系,是法律现象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是法这一事物变化的动因和决定力量。
--王国平主编:《法学精要》,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4页。

法的本质就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主观意志性和客观社会性的统一。
--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因此,法的本质就是由社会生活活动的物质和社会文化条件及阶级、居民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性质所决定的,作为个人或特殊利益协商与调解结果的反映在法律中或以其他形式被国家承认,并因此成为人们行为和活动的共同的(全社会的)标准和规则(调节器)的公共意志。
--[俄]B·B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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