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清末,梁启超即开始使用“法理”一词。…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法理学作为法学学科的意义逐步得到了法学家的更深入而准确的理解,法理学的发展必将有一个长足的进步。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11页。
建国以后,法理学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下列阶段:
(一)奠定初步基础的阶段(1949年--1957年)
… …
(二)经受挫折的阶段(1957年--19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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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遭到严重破坏阶段(1966年--1976年)
… …
(四)恢复和发展阶段(1977年至现在)
——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第1--5页。
长期以来我国法理学与政治学合一,将法理学与政治学统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 …这一系列的讨论都不断地促进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对于破除原有的僵化的陈旧理论,确立中国法理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作出了贡献。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14页。
法理学作为一个学科名称被我国法学界正式采用的时间并不长。建国之初,… …
法理学这一学科在很长一段时间被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 …在这个基础上,我国法学界对什么是法理学的认识基本上取得了一致,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本质和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中国法理学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研究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概念、范畴、原理和规律的法学学科。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2页。
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与法制的传统,法理学无疑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 …
因此,本着在前面论及的创立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指导原则和必备的前提下,从法理学发展的现状出发,适应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加强法理学自身的理论建设,是创立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当务之急。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21-2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