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希腊奴隶社会的法理学
当时,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中,相对地说,成文法并不很多,也没有职业的法学家集团,读不到有独立的法学。但在古希腊的丰富多彩的哲学、伦理学、政治思想以及文学作品中,都包含了许多有关法律的一般理论,主要是关于法律和神、自然、政治、道德与正义等关系的探讨。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提倡“贤人政治”,认为法律是“第二位最佳的”。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法律对公民和执政者都有约束力,法治胜于人治等内容丰富、影响深远的法律思想。
古希腊哲学派别斯多葛派提出了自然法代表“理性”的观点,对以后罗马法学具有很大影响。
(二)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理学
罗马法最发达的时期是在罗马帝国的前期。
罗马共和国末期的哲学家、政治家塞罗在西方法律思想上,首先比较系统地提出了自然法的学说。
罗马帝国初期,已逐步形成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集团,在西方法学中也第一次出现了两大对立的法学派别:普罗库卢斯派和萨宾派。后来出现了解释法律特权的“五大法学家”。
(三)西欧封建社会的法理学
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中包括了当时最为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
在中世纪后期,与神学相对抗的法律思想活跃起来。其中比较突出的是11世纪末到13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和13--15世纪的评论法学派。
(四)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是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现,是新兴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压迫、民族压迫和教会神学的法律思想。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老秀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德国的普芬道夫和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人。
(五)19世纪的法理学
在19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趋于衰落,代之而起的是以下三种法律思想:
一是首先在德国兴起的历史法学派。其创始人是胡果,但该派主要观点是由其学生萨维尼提出的。
二是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思想家的法律哲学。主要是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三是在英国兴起的分析法学派。创始人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这一派后来的代表人物有英国霍兰得、马克佰等人。
(六)19世纪后期的法理学
总的来说,在19世纪西方法理学中,历史法学、哲理法学和分析法学占有支配地位。在19世纪后期,有出现了一些新的法理学,即早期的社会学法学,社会哲理法学和自然法思想的复兴。
(七)现代西方法理学
现代西方法理学虽然派别繁多,但主要是新自然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和法律社会学。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第1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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