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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3页。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理。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14页。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规律。
——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第11页。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3页。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3-6页。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5页。

    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研究法的本质、特征、功能、体系及法律文化等基本问题区别于其他社会学科。… … 法理学又着眼于法律渊源,法制精神和法学方法的研究,并为部门法的研究提供可靠的方法与途径。
——王晓玲主编:《法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第7----8页。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4页。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
——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年1月第1版,第5页。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28----29页。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方向。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0页。

    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的共同原理、一般原则、基本范畴、功能作用、发展规律、本质和精神、内外部关系及其价值取向。
——周农、唐若雷主编:《法理学》,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9页。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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