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支配权
1、 支配权(Behsrrschungs-recht)者,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之权利也。例如人格权,
身份权,物权,准物权及无体财产权是。支配权,于支配作用外,同时有于自己之支配
范围内,禁止他人妨害之作用,通常称为禁止权(Verbietungsrecht),但禁止作用,
不能离支配权而存在,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也。――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40页。
2、支配权是指对标的物直接加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马俊
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3、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佟柔主编
《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页。
4、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一方面,权利
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而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另一方
面,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
人格权也是支配权。――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9月第一版,第 38页。
5、支配权者,普通谓直接支配权利标的之权利也。物权、无体财产权、亲属权等皆属
之。然此定义不免有以问答问之嫌。故不若定义为:“支配权者,直接对于权利之标的
,得为法律所许范围内之权利也”。如此则以行为为内容之地役权,例如禁止承役地建
设高房,亦得称为支配权。支配权概有排他性,即使他人得为同一之行为也。然不无例
外,通行权是也。支配权有禁止他人妨害其行使之作用,然此不可侵犯性乃为权利之通
有性,非独限于支配权也。――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
25页。
6、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王利明主
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7、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此类权利的作用,
有两方面,即于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不须他人行为之介入;于消极方面可
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
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亦为支配权。――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81
页。
8、支配权乃权利人对特定客体(物或无形财产),有直接支配处分之权限
Beherrschungsfunktion,如物权、专利权、著作权的等,因此权利人得对其支配的客
体长期或于权利存续期间内使用。因此也排除了他人同时使用及支配的机会。所以支配
权之另一内容为排他性功能。――-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
版,第6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