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因保险标的的丧失或损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第一, 必须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
第二,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pecuniary interest),也就是说必须为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的利益,又称为金钱上的利益。
第三,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definite interest)。首先这一利益是能够用货币估价的;其次,这里确定的保险利益是指事实上的或客观上的利益,而不是当事人主观估价后的利益。
――李嘉华主编 《海上保险法》 法律出版社 1991年5月
2、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经济上应具有的利害关系。它可以体现为财产所有人关系自己财产应有的各种利益,也可以体现为债权人享有利益或由于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合同的主要要件,是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存在的物质要素,是投保人转变为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并使之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客观基础。
――张湘兰著《海上保险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3、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各国都把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的生效的重要要件: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第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教程》(2002年修订版)法律出版社
4、保险利益是指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利害关系。
――王卫耻:《实用保险法》,文笙书局1981年版。转引自邹海林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5、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应当加以区别,对财产上的保险利益的认识,不能
完全适用于人身上的保险利益,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应当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应当适用不同的
规则。
――John F. Dobby,Insurance Law,West Pulishing Co.,1981,转引同上
6、财产上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特定财产所具有的实际和法律上的利益,人身上的保险
利益对于投保人本人为其主观价值,对于第三人则为投保人和该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桂裕:《保险法论》,1981年版,第62页下。转引同上
7、英美法上的保险利益原则是由无数判例演变而形成的。财产上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的
特定标的,须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并可以金钱予以估计。与此相反,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则是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
――陈晓兴主编 《保险法》 法律出版社
8.在大陆法系诸国中,保险利益概念的出现,是为了区分保险契约和赌博契约的不同。但其
学说的进展,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1)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证明
保险利益,即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存在,始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
(2)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
认为同一物上可存在同时可保险的各种不同的利益(不是指复保险的情况),亦即将数种属于不同人,对同一标的物的主观经济关系,均纳入保险的范围,形成不同的保险利益。这样,保险利益就分成所有权保险利益,请求权保险利益,期待利益的保险利益等等。
(3)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
认为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所指的保险利益,均可还原成法律上的权利。因而保险利益并不是以其他法律为依据而产生的法的概念,而是一种经济概念,是属于经济上的本质。如果对某一客体具有事实上的关系,虽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亦可以进行保险,享有保险利益。
――同上
9、依照英国保险法的理论,保险利益有法定保险利益(statutory interest)和(contractual interest)之别。法定保险利益为法律所规定,缺乏该利益,保险合同不法和无效,不论保险人是否主张缺乏保险利益的抗辩,法院可以径行判决保险合同无效;约定保险利益为保险单约定应当具有的利益,缺乏该利益,保险合同并非当然无效,除非保险人主张缺乏保险利益的抗辩,被保险人可以请求执行该保险合同。
――See Raoul Colinvaux,The Law of Insurance,5th ed.,Sweet & Maxwell,1984
10、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英)约翰.T.斯蒂尔著:《保险的原则和实务》,孟兴国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