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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
一、 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根据一定事实状态的经过是否导致取得某种权利还是丧失某种权利,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类。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它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一定期限后,将导致请求权或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它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电铲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自罗马法以来,这两种时效制度均已存在。——《物权法研究》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
二、 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种权利的意思持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而言。在传统民法上,因取得时效,可使无权利之占有人或持有人径行取得其权利。——《民法物权论》谢在全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
三、 承认取得时效的理由,通说认为,在于保护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以谋社会的安定。法律的本来目的是要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一般情形,权利受相反事实状态破坏时,应除去破坏状态,以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但是,当与权利相反的事实其存在,经历了相当长时间后,传统民法认识到人们对长期的事实状态必定建立了信任关系并且已经发生了复杂的交往关系。这个时候,就发生了真正权利人利益和社会信赖利益的平衡问题。传统民法选择了社会信赖优先,在善意占有或持有的基础上,承认取得时效,径将长期的事实状态,承认为权利关系,使无权利人取代真正权利人成为新权利人——《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94页。
四、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异同:两种时效的差异点:其一,起源不同。取得时效源于十二铜表法以前的习惯规则;消灭时效起源于裁判官法之出诉期限。其二,构成要件不同。取得时效以占有之事实为要件;消灭时效以权利不行使之事实为要件。其三,法律效果不同。取得时效为权利取得之依据;消灭时效为权利消灭之原因。
        两种时效之相同点:其一,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取得时效以占有之事实状态为前提;消灭时效以权利不行使之事实状态为前提。两者所要求的具体事实状态虽有不同,但必须具备一定的事实状态则无二致。其二,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无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均须上述事实状态经过一个法定期间,方才发生时效的法律效力。其三,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无论取得时效或消灭时效,均产生变更原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效果。——《民法总论》梁彗星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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