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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亲权与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一规定未将亲权与监护相区别,而亲权与监护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现将其做一辨析:
    关于亲权的概念,有以下几种观点:1、亲权在近代立法,谓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之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1]  2、父母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谓之亲权。[2]  3、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3] 可见,亲权是基于基本的身份权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监护的概念,有以下几种观点:1、监护是民法上所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4]  2、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杜会正常经济秩序而设的一种法律制度。[5]  3、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6]  4、监护是对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成年人,设定专人管理和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7] 可见,监护是指对于不在亲权照顾之下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设置的民事法律制度。
    两者区别在于:1、亲权的行使以亲子关系为基础;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没有特定人身关系,监护权须经特定法律程序才能取得。2、亲权立法采取放任主义,立法上对亲权人的限制较少;而监护立法采取限制主义,立法对监护人的活动进行严格的限制。3、亲权人对子女负有扶养义务;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负扶养义务。但监护人因监护可以得到报酬;而亲权人不可以。4、亲权人对于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的限制较宽,多享有用益物权;而监护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使用其财产。5、行使亲权无专门的机关进行监督;而监护则有专门机关的监督,并在监护开始时须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开出清单。
 
 
[1]史尚宽:《亲属法》,台湾荣泰印书馆,1980,P590
[2]林菊枚:《亲属法专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85 ,P139
[3]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P227
[4]王利明:《民法新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P166
[5]马原:《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 ,P55
[6]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P75
[7]张俊治:《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P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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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亲权与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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