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抗辩权
1、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
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等。――马俊驹、余延满著《
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2、抗辩权(Einrede,exception)者,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例如先诉
抗辩权(民法第745条)、同时履行之抗辩权(民法第264条)。有以拒绝相对人请求给
付之给付拒绝权为抗辩权者,然抗辩权不限于拒绝给付,乃对抗其他一切请求也,例如
抵消权行使之对抗(德民第390条)。给付拒绝权以外之抗辩,有称之为反对权者。抗
辩权者,以相对人所有请求权之存在及有效为前提之反对权也。与否认相对人有权利存
在之异议不同。抗辩权因其效用可分为灭却的抗辩与延期的抗辩。前者谓有灭却请求权
效力之抗辩权,例如抵销之抗辩。后者谓只可使其效力延期之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抗
辩。德民以消灭时效发生灭却的抗辩权(德民222条、民法44条)有谓抗辩权为形成权
之一种者。然形成权乃有使权利创设、变更或消灭之作用,而抗辩权原则上只有停止请
求权行使之效力,故抗辩权为一种特殊权利也。――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0年版 第28页。
3、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例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
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己未履行而请求他方先履行时,他方有权拒绝
其履行请求,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
”、“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抗辩权的行使,以
请求权的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权利
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例如,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已消灭,一方如果提出
请求,他方有权拒绝,否认其权利存在,这在性质上可称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39页。
4、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甲乙双方约定同时履行,甲方
未为履行而要求乙方履行的,乙方即享有抗辩权。――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
社1990年版,第39页。
5、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等。――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6、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之请求权之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
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等。请求权与抗辩权乃居于对立之地位。在解题或分析案例时,应当兼顾。
此种请求权与抗辩权对立性思考方式,系法律基本思维能力,应予重视。――梁慧星《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81页。
7、抗辩权,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得拒绝给付得权利,如请求权已罹于时效,
而权利人仍主张时,义务人得行使其消灭时效抗辩权。 抗辩权可分为永久(灭却)的
抗辩权与一时(延期)的抗辩权。前者可使请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在诉讼上可使
原告受驳回的判决,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44条),及对侵权行为取得
债权之拒绝履行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98条)。后者,非永久拒绝相对人的请求,仅能
使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而已,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264条),及保证人
之先诉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745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
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8、抗辩权乃适用于阻止请求权行使之权限,例如买卖价金请求权得以时效消灭抗辩权
对抗(台湾地区民法第127条第1项第8款或第125条)。抗辩权可分为阻碍性抗辩权和否
定性抗辩权两种类型。阻碍性抗辩权指不侵犯请求权之本体,只暂时或永久的阻碍其有
效行使,其权利经有效抗辩后仍然存在。可分为延迟性抗辩权aufschiebnde Einrede此
种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请求权的行使,如法定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之先诉
抗辩权;排除性抗辩权ausschliessende此种抗辩权可长期阻止请求权之行使,如时效
之抗辩、赠与之穷困抗辩、侵权行为被害人之经济履行权。否定性抗辩权Einwendung指
否认权利之形成和存续的抗辩。此种抗辩,当事人纵不为抗辩之主张,法院应就已经证
明之相关事实主动加以斟酌。如行为能力欠缺,形式欠缺等。此又可分为阻止权利发生
之抗辩rechtshindernde Einwendung和消灭权利之抗辩rechtsvernichtende
Einwendung。――-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6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