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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就狭义而言,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就广义而言,物权请求权除了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以外,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学者一般都是从狭义上理解物权请求权的,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只能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等物权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行使。
物权请求权,在物权法上又称物上请求权。我认为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一方面,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时才能行使;而物上请求权,则是基于物产生的请求权,是在物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时行使的。物权请求权表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是物权权能实现的保障和效力的体现,物上请求权的概念没有抽象出这种法律特征。另一方面,物权请求权表明它是与债权请求权相对应的,而物上请求权则没有表明这种区别。因此用物权请求权代替物上请求权更科学。——《物权法研究》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02页。
二、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谓之物上请求权(物的请求权,对物诉权,物上诉权)。台湾地区学者与日本通说均认为物权有此项共同效力,盖此项效力乃自物权保护之绝对性而来,于物权受有侵害时,理论上均应承认此项共同效力,以排除外来干涉或侵害,确保物权圆满状态之必要。——《民法物权论》(上)谢在全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三、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上一项重要概念,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近现代各国民法,如德国民法,瑞士民法,我国台湾民法及1958年韩国民法等,均建立了明文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日本民法虽仅规定了占有之诉制度,但经判例的解释与学说的协力,现今也构筑起了完善的物权请求权制度体系。——《物权法》梁彗星、陈华彬编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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