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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主物与从物

主物与从物
1、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可见,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民法》 王利明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92页。


2、     关于主物与从物,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68条规定,“非主物之成分,常辅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瑞士民法典第644条规定:(一)对物的处分,及于其从物。但有特别约定的,不以此为限。(二)前款的从物,系指依地方通常见解或根据所有人的明确意思表示,继续为主物的所有人经营、利用或保存,并通过连接或依其他方式与主物有关系的动产。(三)物为从物时,虽与主物暂时分离,但不失其性质。德日民法典有类似规定(德民第97条;日民第87条)。我国民法无主物、从物的概念,仅有关于“附属物”的规定。《最该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7条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移转而移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此处的“附属物”,即是从物,“有附属物的财产”则为主物。

       由于主物和从物的结合能发挥较大的经济效用,所以对二者进行区别不仅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也可以维持经济效用的完整。——《中国物权法研究》 梁彗星 陈华彬著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53、54、55页

3、      罗马法称主物和从物为 res principales ,称从物、孳息、费用和损害等为 accessio 或 causa rei 。狭义的主物是从物的对称;作为孳息的对称则称为原物。本章为便于叙述,照顾内容编排,分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费用与损害三项加以说明。从物和孳息,通常又称为附属物。

        主物和从物,是按物在相互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这里,主物作为从物的对称是从狭义上理解的,不包括原物在内。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相互关联而同属于一个人的两物,其中独立存在、并起主导作用的是主物;而附属于主物,辅助主物的效用,并通常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的则为从物。这种区分,对有体物和无体物均可适用。如锁是主物,钥匙是从物;债权是主物,抵押权、质权和保证是从物。——《罗马法原论》周木丹 著 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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