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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视为所在的场所。(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42页。)

住所者吾人法律关系之中心地域也。(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07页。)

住所,是人的长期生活中心点。(卡尔•拉伦茨著,谢怀栻等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页。)

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于一定之地域者。(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页。)

住所,谓人的全部生活之空间的中心点。(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所谓住所者,法律上认为各人所常居之地是也。(富井政章著:《民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页。)

住所指民事主体发生法律关系之中心地域。(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所谓住所,一般是指一个人生活关系之中心所处的地方或者其空间上之重点所处的地方。(梅迪库斯著,卲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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