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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私法自治

一、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此为我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实践个人的自主决定及人格尊严。私法自治原则体现在各种制度之上:
(一)所有权自由,即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二)遗嘱自由,即个人于其生前,得以遗嘱处分财产,决定死后其财产的归属。
(三)契约自由,此在法律交易上最为重要。契约自由,指当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缔结契约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

二、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的建构:法律行为上程序自由与实质自由
私法自治原则经由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而实践,法律行为乃实践私法自治的主要机制。立法者面临一个重大而困难的任务,即如何建构法律行为制度。此涉及二个基本问题:
(1) 如何保障从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尤其是缔结契约及内容形成的自由。
(2) 如何促进当事人作成其决定的实质上的自由。【1】

三、私法自治的意义
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公法是调整政治生活的法律,它们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也不相同。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叫国家意志决定。与此不同,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叫私法自治。所谓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私法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这一原理,体现在民法的各个部分,例如在物权法上叫所有权自由,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有物;在继承法上叫遗嘱自由;在合同法上叫合同自由。须说明的是,私法自治并非不受限制,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为了对市场宏观调控和维持市场秩序,为了保护消费者、劳动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制定一些特别法规对私法自治予以适度的限制。

四、私法自治的功能
私法自治,系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之上的基本原则。对于排除当时封建身份关系及各种法律对个人之束缚,废除法人尤其是公司之特许主义,保障私有财产之处分,实践营业自由,对于维护个人之自由与尊严,促进社会经济之发展、文化之进步,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
私法自治原则,适用于一切私法关系,婚姻或家庭亦受其规律。在财产法领域,私法自治原则要求经济活动之运作不应经由国家之支配,而应经由个人意思决定所表现之自由竞争,成为规律经济活动之高度有效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可以将劳动与资本引导至能产生最大利益之场所。其他规律手段,尤其是国家的干预措施,常会造成缓慢、昂贵、冗杂、低效率之资源分配及利用,且往往导致行政腐败。

五、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私法自治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功能之发挥须以当事人之自由平等及由此而产生的自由竞争、机会均等为前提条件,始足确保契约内容之妥当性。一个离乡背井之劳工,赖出卖劳力维持生活,如何能与企业主讨价还价磋商劳动条件?一个无资力的市民,通常仅能购买最低廉之物品,买卖契约之自由,徒具虚名,无多大意义可言。一般消费者,零散孤立,欠缺必要资讯,如何对抗在市场上居于优势地位之企业厂商?在此情形,国家法律必须介入,以维护社会正义。就劳工保护而言,必须制定关于劳动条件之强行基准规定,尤其是承认劳动者之团体缔约权,使有法人资格之工人团体,得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与雇主或有法人资格之雇主团体订立书面契约。就保护消费者而言,亦有制定特别法之必要。民法本身对如何醇化私法自治,亦多设有规定。如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者无效,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以限制私法自治原则之滥用。【2】

【1】《民法概要》王泽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78、79页。
【2】《民法总论》梁彗星 法律出版社2001版41、4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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