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1.适用范围
根据刑法典第56条、第57条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一般附加适用于以下三类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谓应当,就是必须一律附加,而不是可以附加,也可以不附加。(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指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可以”,是指根据犯罪的情节、危害结果等情况综合予以考虑,可以附加,也可以不附加。(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则应以刑法分则的明确规定为依据。我国刑法典分则中,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共22条,主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四类。
2.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根据刑法典第54条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如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4.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独立适用的,按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2)被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3)被判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 
5.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法典第58条第2款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典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