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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以及贪污贿赂罪。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没收财产主要有以下三种适用方式:(1)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在量刑时,既可以对犯罪人附加适用,也可以不附加适用。(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必须择一判处,且只能附加适用。

  我国刑法典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有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有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据此规定,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没收一部,也可以没收全部。至于具体没收多少,要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的轻重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不能没收属于犯罪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的哪一部分财产,或者犯罪分子家属用本人劳动所得购买的归本人使用的生活用品等。所谓“属于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财产中,应当归家属所有的那部分财产。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贡 献 者:西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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