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立功
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行为。 
根据刑法典第68条之规定,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分。
一般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
重大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等。
根据刑法典第68 条之规定,对于立功者应分别依以下不同情况从宽处罚:(1)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